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案由:偽證罪
這則判決是先前南投地檢起訴偽證獲判無罪後檢察官上訴的二審判決,法院引用多則最高法院見解,意旨以所謂「虛偽陳述」不包括證人就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
而本案被告於十年前南投地院作證時就法院詢問「你『覺得』XX的理解能力?」,被告答以:「…有時候很靈光有時很鈍…」等語,檢察官並無提出證據證明此等含混不確定之內容係屬虛偽不實陳述,且被告所言是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而屬無罪。
其餘部分引用原審無罪判決,法院還特別在最後一段指出該檢察官上訴不當之事,
「五、綜上,被告上開作證內容不能認為是『虛偽陳述』,已經非常明確,至於作證動機是否『避重就輕』,無關於偽證罪構成要件之該當,原判決因此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合。檢察官徒憑己意,上訴直指原審判決斤斤計較於文字表現,未能探得其真實含意、且有判決理由不備及不依卷內資料認定事實及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之違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