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警施暴案

勝訴!

本案被告是警察,經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傷害罪五個月有期徒刑,後經原告(我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法院沒採取我方對於事實認定為強盜行為之作法(刑度更重),然而仍然以在傷害罪的前提事實下,判決被告應賠償之金額。

結構組成是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以及慰撫金。

其中工作損失因本案我方沒有薪資扣繳憑單,也沒有留下過往進退貨單據,所以只能以新竹市最低工資作為計算基礎,是較為可惜的部分。但這也提醒我們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只有證據的提出,才能使得主張的事實成為裁判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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