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44號

不起訴處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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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隔線————

本件不起訴處分書的意旨在於被告就貼文內容評論告訴人的行為,應探討的是誹謗罪是否有適用的餘地,而於此之言論細微「意見表達」,故而應討論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是否適用,因此不起訴處分書提到:「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貨影響其名譽,亦應刃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必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並以大法官釋字509號以及大法官蘇俊雄、吳庚的協同意見書宇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2號判決、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3號判決之意旨為依據。

而被告之言論發表期在告訴人擔任高雄市長並參選總統之時,後者的品格、操守以及行政能力應受輿論高度監督,民主社墜翁質疑民選政治人物的能力險與公眾事務相關而有高度公益性質而為可受公評之事,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提到:「尤其在本件被告言論內容中,可認被告係以『無恥』批評告訴人發表『不曾落跑』、『高雄已經崛起而可與台北分庭抗禮』等言論,屬對於告訴人品格、施政能力之批評,以告訴人時任高雄市長並參選總統之身份而言,對於攸關我國總統、地方首長政治行為之評論,顯均為言論自由保障之核心範圍,是本件判斷被告是否為合理評論,應以最為寬鬆之標準審查,以免日後他人監督、評論政治活動之言論,動輒得咎,而產生寒蟬效應。」
最後,檢察官認為被告所評論的內容為我國可依媒體提供的所有資訊佐以自身的價值觀進行評價,且被告在言論中也一併論述評論對象行為的事實基礎與原因,故而所言「無恥」並非單純以抽象粗鄙之字眼辱罵告訴人,故認以監督告訴人的政治活動言論而言,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提到:「被告之言論並非惡意捏鬧、無故辱罵,而有一併敘述相當之依據及理由,尚屬合理評論。綜上,被告對告訴人行為之類評論可刃有相當之理由,而為對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合理之評論,睽諸前開實務見解及說明,應認被告之行為與刑法公然侮辱、誹謗罪等規定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據以此等罪責相繩。」

因此,不起訴處分,在此也欣喜於地檢署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以及對於民主自由社會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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