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610號

執業這一年的時間,在實踐中意外發現的才能是對於調解、談判的擅長,經手的許多案件都透過調解解決,而這些就不會有判決書公布在網路上,而是以「調解筆錄」的形式作為對當事人間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公文書以為本案終局結果。也正是這些案件的調解成立,讓我案件的勝訴率提高,甚至,調解是比勝訴判決更好的結果,一來省下當事人跑法院訴訟程序的冗贅,二來替當事人省下多次審級的律師費與裁判費,三來,在我經手的案件調解結果中,都為當事人拿到比判決還要好的結果。

而台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610號是前陣子經手的離婚案件,當事人是外籍新娘,而因在台灣生活不適應,歷時六年後與先生分居兩年無來無往,於是我方提起離婚訴訟主張有關民法第1052條第1項與第2項裁判離婚事由。原先預計是必須透過訴訟解決,但在今日第一次的調解期日中,因與對造當事人的接洽發現有調解成立的可能,於是我亦以律師身分向對方說明,既然雙方對於婚姻的維持已無共識,不如省去這些徒耗,由我方提供一定的金錢,以補原先男方的金錢損失,即便這些金錢損失是男方無法在訴訟過程中請求的(無請求權基礎),然而調解、和解等程序的真諦正是在於「各退一步」。

實際上,我方以比原先預期還要低不少的金額與對方達成金錢給付的共識,但對方也同樣能接受這金額,或許這正是好的調解結果,每個人都認為自己得到好處了,而在實際上,也確實每個人都得到最好的結果。而以我本人身為我方當事人的律師的身分而言,我也盡責地為其爭取她的最大利益。

最欣慰的是案件結束後在法庭外,當事人跟我說:「謝謝你律師,我有很多姐妹過得不好都想離婚但都不敢,今天之後我會跟她們介紹你。」

這對我就是最大的肯定了,我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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