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無法忽視的性別問題》

19世紀末20世紀初,女性才獲得公民權,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後段:「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 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4項:「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 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等等,諸多法律中都有對於女性名額的保障。我們應該思考的是,理想與現實的關聯為何?若說我們建構出一個理想的社會圖像,不正是因為現實的社會中有缺陷嗎?換言之,理想是作為如同燈塔一般照引我們前進的方向。但我們更必須進一步去想,是否透過規範設立此等規定,理想就已經實現了?訂定實踐平等原則的法律,現實就已經平等了,嗎?

我們可以在現代社會中找到些許議題作為討論的主軸,包括「事後越想越不對勁」、「上輩子的情人」、「對於女性受害經驗作為笑話材料」、「上傳裸露照片對於父權結構的關聯」、「性少數就能為所欲為嗎」、「對於性別差異視而不見」等等。

首先我們要看的是大法官釋字第789號,這或許對於非法律本業者會有些生澀,所以這裡就大略說明其中的概要就是宣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在審判中因為性侵害導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時,在檢警訊詢問具有可信性的陳述於有必要時得作為證據的規定跟憲法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第8條)以及訴訟權(第16條)的保障沒有違背,也就是合憲。癥結點就在於,何以沒有進入審判庭的陳述可以作為證據?或說,何以沒有進入審判庭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我國的冤案中其中一件是為徐自強案,簡言之,徐自強先生因為同案共同被告的自白(陳述)遭判處無期徒刑,後經救援已於2016年判處無罪定讞。而根據這個案件作出的釋字第582號保障了人民訴訟權中關於「詰問」證人的權利,也就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規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的159條所根據的「傳聞法則」的理由。我們必須考量到,司法作為獨立審判機關必須依照證據裁判,而證據必須要有證據能力—適格性,才得以作為裁判的資料基礎,而證據在法庭上必須要經過檢驗也是司法直接審理原則的實踐,尤其必須考量到在司法不健全的時期取證上的合法性多有瑕疵。如果說刑事訴訟以及憲法對於訴訟權的保障已經訂下規限,那麼何以在釋字第789號的情況下開啟例外?而且在訴訟上證人必須具結(宣誓)作為擔保證詞憑信性,面臨偽證罪的風險作出證言,何以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在創傷情形下得以豁免?當然例外情形不只有本條規定,在前述的傳聞法則規定之後也有159之1至159之5作為例外,例如公務員製作的文書就因為具有信用而得以免除這個限制。

性侵害的餘波有如憂鬱症、PTSD等,在法律上的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的刑度有相當的落差,前者是三到十年,後者則是十年以上,但其間的區別或許沒有那麼大,如果從被害人個人來說的話。當然人死了一切俱滅,但是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在強置地透過陰莖插入陰道,有更加輕微嗎?尤其,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必須活著見證,並繼續活著看著自己,但或許自己已經不是自己,而他們還需要試著把自己修復,但這卻可能是再也無法回溯的傷害。釋字789號確實有就性侵害防治法規定必須嚴格適用,有法定條件(創傷致無法陳述)、可信性、必要性、補償被告的措施(加強對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不得已被害人陳述為主要證據並需有其他補強,然而在法律之外,一個性攻擊事件的關係在性別視角下可能更為複雜。

「事後越想越不對勁」所指涉的正是女性在性交後因事後反悔對男性提告的意思,這在批踢踢上已成為在出現女性誣告男性性侵的案例中必然會出現的推文,甚至國內知名的大律師也對Metoo運動發表高見認為哈維斯坦事件中的沙發試鏡這種潛規則強暴是「反悔投射」也是異曲同工。我們無法否認有女性誣告成罪的案例,但是相對的,我們更難否認的是有許多女性是性侵案件受害者的案例,尤其後者相較於前者是大巫。根據2015-2018行政院主計處的數據,家暴事件通報被害人總數女性是男性的2.5倍,性侵事件通報被害人無論各種條件(職業、年齡)、無論何種關係(配偶、情侶、鄰居、親屬、師生、同儕、不認識)、無論教育程度、女性受害人數約為男性5倍,加害人則係男性10倍於女性,2018年的人數是7235:559;地檢署辦理性侵案件統計偵結起訴人數與確定有罪人數差到1000倍,2018年男性事1705、1707人相較於女性的19、8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在各種行業中難說都普片高於女性,最多甚至差距40%,唯一在不動產業是女性高過男性。為何有這樣的現象?(但我們也可以想想,如果說同工同酬是常態的話,既然女性可以在較低酬勞的情形下達成相同的工作,經濟理性的選擇中雇主應會大量採用女性,何以現實上不是如此?這是我一位醫師朋友提出的挑戰。

現今社會的結構是父權的,父權社會有三個特點:男性支配(社會權威地位由男性占據,並唱到男性優越於女性的觀念;認同男性(社會正面價值與男性陽剛氣質有關聯)、男性中心(社會焦點總是在男性)。父權社會重要的是支配與控制,區分出男女性後,將正面價值連結於男性氣質,讓男性成為被欲求的對象,女性因此成為了他者,第二性。然而一個社會體制所產生的影響不僅是對於特定群體,而是全體,畢竟體制並非全體的總和而宜以,而是獨立於所有個體而存在,所以男性同樣也是受到規範的,「男人是理性的動物」、「男主外女主內」、「男兒有淚不輕彈、膝下有黃金」也將使得男性情感受到壓抑,擔負起經濟責任否則會受到譴責(社會、自我),但是,即便如此,女性不僅受到社會的壓迫,也受到男性的壓迫,因為這就是女性的社會位置。

但在我們「參與」社會的過程中,寧透過行動讓他人認識到「不從眾」的可能,我們因循守舊在原本的社會秩序中就是透過「不作為的行為」來讓社會價值被一再地鞏固,就像被臨檢不反抗就成了慣養出警察濫權的實務。前述提到的父權紅利也是在這樣的情形下被誤用成為「女性在社會中因為弱勢角色而取得的額外好處」,例如被請客吃飯、不用當兵,雖然原本的意義是男性在社會中所獲得有關榮譽、名利等如同股息一般的利益,從這裡就可以知道對我們產生影響的不只是其他個人,還有整個「社會」,因此我們都可以說在這樣的社會中我們都同樣地不自由。然而透過對於社會結構的理解(增加的性別視角),以及實踐(貫徹該視角所看見的理念),就像拒絕警察違反臨檢一般,整個生態就會產生改變,所以事情不總是悲觀。

2015至2018被起訴的被告中有7555人是妨害性自主罪,被告因為釋字789號將受到的影響是非常輕微,而在同樣的期間性侵女性被害人的被害人數為28811人,被害人因本號釋字受到的影響則懸殊地大。確實這樣的「利弊權衡」是十分草率的,畢竟權利受到的影響從來就不是量化能釐清,就像無論窮富生命都等價,但問題還是在於這是理想不是現實,現實上窮富人的命從來不等價。本號釋字對被告所產生的不利益,在性別視角下對於被害人(女性)權益的保護將可以凌駕,同時也對被告補充保障了程序權益,雖然這本非釋字所關心的主要問題(性別),但也是可以從性別視角觀看司法問題所可以產生的結論,也就是透由此,往平等更前進了些。

在語言中,我們也慣行著說「我的女兒是我上輩子的情人」,或是由女兒說出這樣的話,也是直到近來才出現媽媽跟兒子間也出現這種互相「親暱」互稱的現象,但我們還是先回歸原本的「語源」,到底這是親情的宣示?還是亂倫的自白?這裡要探討的問題是為何這樣的話語是發生於「父女」之間而非「母子之間」?

從一夫一妻多妾制到今日的一夫一妻,可說是相對而言的權利減損(或說特權),相較於原先的狀態確實有利益減少了,只不過這是對應於我們現今所追求價值的縮減,但對於被縮減方而言仍然是被限制了,就像18%原本就是不公平的對軍公教人員相較於一般人的利益,在廢除之後仍會引起反彈一般。所以,八百壯士到立法院反抗,所以,男性透過對女性做出「所有權宣示」以回應價值變遷所產生特權縮減的心理補償。試想,若今天對家庭婚姻體制外之對象(逾越家庭之外都是悖德的婚姻道德)說:「你是我的情人」,這是不道德的前兆,但若說:「你是我上輩子的情人」呢?時間不可逆與今生前世不可知,這就偽既成事實的無賴式宣稱,就像公告週知:「我上輩子跟奧黛麗赫本是情人」一樣荒唐,無論是當成玩笑來看或是無奈地接受這種謬語都無關宏旨。更別說是對家庭成員說出:「你是我上輩子的情人」是在親情的包裝下,更能豁免掉語言中的情愫以及陋習被當代價值的檢視。

「畢竟,那是上輩子了,而且她是我的女兒。」

然而,不正是因為父女才讓這樣的言語更可怕嗎?親子關係的愛與情人之間的愛是不同的,英文同樣是love,但在希臘文中卻分別是Storoge與Eros,對應到中文分別是親情與愛情,那麼當我們對於子嗣(親情對象)作出情人的宣言(愛情對象),不正是不和諧的來源?而這與社會中優勢階級要囊括、支配其餘客體的慾望難脫干涉,畢竟我們談論到愛情,就是一種對他方的獨佔、超越時空的,所以我們才會嫉妒愛侶的過往,而對於親情對象作出如此宣稱不僅不會被親情掩蓋,反而凸顯出其怪奇,雖然現實中這樣有意無意地置換才讓現況成為如此。過往女性受到不平等待遇也是因循守舊的結果,甚至少數族裔被作為奴隸亦然,然而要改變這些不公平的現實的起點就是要先認知到這些現實,而這就是這個主題所要強調的。

回到女性普遍是性侵被害人的現實,在這點仍然是「現實」的情形下也被拿來用作脫口秀笑話的材料,這是妥適的嗎?姑且不論該脫口秀收錢幫政治人物業配,拿台灣言論自由先驅鄭南榕的自焚行動用作笑話,甚至濫訴提起公然侮辱,包括在節目上引用的各則判決是一審(已有二審糾正)、斷章取義、忽略脈絡,甚至在節目上公然如此宣稱為了要提告才特意製作此等行為,我們必須要有的前提理解是妨害名譽罪十分注重語言背景,也就是陌生人的相會對他方出穢語極可能會成罪,相對在好友之間的穢語助詞則否,尤其我這裡也用「極有」,試問在那樣的節目脈絡下能不成為法院審酌的資料嗎?同樣的,帶有高學歷光環的表演者,也把強姦定義為「明確拒絕後還是發生性關係」,卻聲稱被自己的太太強姦,只是沒有「事後越想越不對勁」,再問,為何「強姦」為「強姦」?正是因為社會現象中的強制性交被害人絕大多數是女性才被濃縮進去「姦」這個字裡頭,或許表演者對於以上兩件事實都不知道,但問題是在他「可得而知」(有能力去知道),且他所從事的事業所具有的社會影嚮力,卻沒讓他意識到相應的責任。

然而最重要的問題是一個脫口秀最重要的品質是「幽默」,若連此都缺乏,稱作失敗也不為過,但對此的指責卻經常被反駁:「你不懂美式幽默」。但若真的有在看美國的脫口秀呢?幽默或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是美式幽默中也有很難笑、很尷尬的吉米法隆,這也讓我覺得意外諷刺地相似的是,只要鏡頭帶到觀眾,就像被制約的對象一般:「這時候,請笑。」搭配罐頭笑聲的是觀眾的笑顏。而這忽略的不僅是誣告者相較於受害者的絕對少數,甚至是受害者面對創傷後的發聲,也忽略的自身的無知。似乎美式就高尚了些,同樣是外國人,對於白人我們稱為英文老師,東南亞棕色皮膚者我們稱為外勞,所以進入了一個高等文化場域必須要知道笑點,就算覺得不好笑也要笑出聲來,因為重點不是自己覺得好不好笑,是「要讓別人知道自己覺得好笑」,或者是因為從眾,電梯中所有人都面向背面時你一個人面向正面也會感受到龐大心理壓力,遑論若自身不笑就像沒有品味一般,然而,如果真的覺得好笑,那也是悲哀的,因為忽略了以上的事實,尤其若是身為女性,那不啻如同惠英紅在《血觀音》裡頭所扮演的諸多女性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壓迫女性的女性」。

如果幽默是如同巴夫洛夫的狗一般被提示就要做出反應,在脫口秀的場域中暗示出了笑點就要開懷,那麼我想是我不懂幽默。但如果事情不是這樣呢?在一個轉型正義未完成的地方、在一個性別平等未完成的地方,一個觀眾的笑就是對於這樣的笑話的認同,就是對於如此的現實被挪作戲謔素材的認同,那這裡頭又有多少「自認」是台灣人?有多少自認是女權主義?這些交疊的人之中,又有多少人意識到這些矛盾?仍然,這裡要做的事情是首先指出應該被認知的現實,其次,我們才有辦法討論如何改變。

但是否處為弱勢族群、少數者的位置,就能正當化他所有的行為了呢?若說如此,那麼毋寧我們就如同以人廢言一般地對於評價對象產生誤差了,因為我們要評價的不是個人或他的身分,而是行為,而一般而言,行為的對錯不會因為不同的人做而有差別。所謂的道德流氓正是仗著目前政治正確的潮流下,實踐特定的德行作為正當化任何對他人傷害的行為,例如誠實是種美德,我們就可以無所不言嗎?對於受性侵害者我們就能「說出事實」即便這會造成二次傷害嗎?對於胖的人說他胖、對於醜的人說他醜、對於殘障的人說他殘障,我們不能忽略這樣的言論是誠實的,但誠實從來就不是可以被置放到無可挑戰地位的價值,同樣地,大部分的德行也不是。最近的例子就如鍾明軒,他本身以性少數者的身分並以肆無忌憚的言行舉止作為形象塑造的基礎,當未能如同預期取得他要的工作時,就口出惡言祝該公司早點倒閉,是否能因此就能正當化他的行為?很難漠視的是他的身分與形象正是他如此行為的理由,但如同前述,判斷對錯的對象不是以該人的身分為基礎,而是行為,那麼我們可以換個人置放在這個情境中,如果做出同樣的事情我們會容許嗎?

在書裡我所舉出的例子是在街頭可見的殘障表演者,我認為這是混淆的。街頭藝人獲得報酬是來自於他們對於技藝的磨練,並獲取觀眾的認可而獲得獎賞;而乞丐則是因為路人的憐憫,而贈與給他們,這稱作施捨。但若是一個殘障者拿著高分貝的音箱在路邊五音不全地唱著歌呢?這樣的金錢給予性質到底是什麼?可以確定的是,這樣的人相較於街頭藝人而言的才藝是遠遠有落差的,而在智能競賽中我們也不會給予肢體殘障者加分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基此我們可以認定,這樣的表演者正式以表演作為手段來達到乞求目的的行為,而受到該聲音影響的行人都是被此流氓行徑給限制住自由的人,無論這點限制是多麼輕微,限制還是限制。從殘障奧林匹克我們就可以知道,即便是肢體殘障者都能在特定運動項目中取得一定的成就,何況許多前述的表演者受到傷害的部位都不是他們所表演所使用的地方。

然而政治正確的價值觀讓我們噤聲,無論是性少數或是殘缺者,因為他們的「少數」特質被成為必須要被包容的個體,這是一種偽善的價值觀,因為這樣的區別對待並不正當,畢竟我們每個人都或多或少具有著「污名」的身分,那憑什麼是那些身分可在與身分無關的行為上被全盤包容?而當對這樣流氓行為予以譴責時,甚至會遭遇到逆襲,導致連發聲都不再可能,連想都不敢再想,難道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不也是受到戕害的重要價值嗎?政治正確所造成對於自由的侵害,也指出了另一點重要事實,平等與自由是不相容的。問題正在於,我們要怎麼樣的平等?要怎麼樣的自由?

政治正確對我們的壓迫也可以在最近北一女擺攤收費陪聊的事件中見得,每10分鐘45元作為販售項目是一個既成事實,但諸多評論包括網紅有如這是情緒勞動、收費陪聊也有心理諮商師,美髮、美甲、算命、保險也都會在工作時聊天,或名律師認為他老年到廟裡以同樣價格「應該」也會有人來,既然宗教大師都可以何以只有專業能收費?收費陪聊陪有法律與道德問題,讓孩子學會靠說話賺錢與父權何關?再飲用魯迅語句概指心中有屎看什麼都是屎,耄耋者說話也可以賺錢,至少他會花錢去聽。也有評論認為為何被檢討的不是消費的成年男性而是收費的高中女生?

北一女校方解釋這是為了高一生課業為目的所設,但我們可以先區別出目的與功能,簡單來說,主張性解放的女性主義者成日上傳裸露照片聲稱要打破父權的桎梏,卻成無男性自慰的素材,就是個目的與功能有落差的例子。簡單來說,出發點的良善無法證成所有手段,甚至會適得其反。「專業」可以收費的基礎可以從司法「黃牛」的處罰以及譴責來比較就顯明了,由此也已經連結上這完全跟法律以及道德有關。再者,例如美髮業者在工作途中與客人的聊天,與,以聊天為收費項目的商品完全不同。再次,宗教大師的收費是被鼓勵的嗎?更不剩喔宗教的收費是間接地以「隨喜」、「香油錢」的方式來完成,真的要比喻,「喝符水」、「收驚」還比較洽當。最後,「可以做」與「應該做」一樣嘛?就像法規過往對於女性未賦予公民權,我們可以不讓女性投票,但在規範的層面上,我們應該不讓女性投票嗎?但這些都成為了房間的大象,在政治正確順風下任何發言都會成為絕對優勢的那方,聲音也因著逆風永遠傳遞不進同溫層。意見領袖的律師老年到廟裡收費當然會有人前去,過往一小時五千,在一折不到的情形下,尤其在其短文中提到「讓小孩學會早點賺錢」這種中華實用主義式價值觀下,貪小便宜、見錢眼開的追隨者會不來一睹風采嗎?尤其,如果老人擺攤收費聊天能成,那麼就不會有無業遊民、獨居老人的問題,社會也不會分配不正義才是,該律師聲稱具有政治學位,但卻連這點都能忽略。北一女擺攤更像是過往「男來店、女來電」的服務,然而我們更應該要思考的事情,我們能把事物收費,事物就應該能收費嗎?桑德爾在《錢買不到的東西》提到「市場不是價值中立的」,因為市場的進駐會產生腐化的效果,原先以特定道德作為標準的場域將會被市場篡奪,因而事物的性質產生改變後而降格。那麼我們更應該要問題是,如果社會中已經沒有錢買不到的東西,是我們想要生活的社會嗎?同時,去檢討另一方(消費成年男)就代表他方(北一女擺攤)沒有問題嗎?(A車、B車都違停,檢討B車,A車就沒錯嗎?)如果建中擺出這樣的攤位,消費者會都是成年女性嗎?

在這裡提出的這些問題,我想是妥適結束這部分的。重點是要透過提出這些宜難,讓我們去思考、去看見,進而才能廓清我們想要的價值,描繪出我們想要生活的社會,進而對於社會中無法忽視的性別問題,不再忽視。然後,我們再思考如何行動去改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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