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40號、第2817號

被告等人在粉絲專頁「詹江村專頁」的貼文「陳柏惟?賺大陸弘前,因為擅權攬權,被原公司開除!現在自己賺不到,開始比誰都反控,標準雙面刀鬼」有留言「哈哈,都被挖出來了,真是一堆綠垃圾」、「村長釘死那些倭寇敗類!全部挖出來!加油」、「又是一個垃圾?」以及在「糟糕陳柏惟說:他的律師團隊要告村長怎麼辦?#村長好害怕!~獨孤求告~」之貼文留言「垃圾一個自己就為國爭光別人就賣台他們這些小綠齁專門在斷別人的後路」、「你有什麻能力綠畜」等語,經判處前開徒刑。

雖然分別有辯稱告訴人是公眾人物不認識他但是依照目前實務見解且為本案判決所引用是為:「又刑法公然侮辱罪,不以指名道姓之對象為限,如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即足當之。」而在不特定人得以上網瀏覽的公開頁面留言屬於「公然」,就貼文之留言在客觀上得以使不特定人得以認定內容與告訴人有所連結,被告主觀上亦有認知告訴人為該等留言所指涉,就前述文字在社會通念上對於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皆有所貶損且有輕蔑他人之意而為「侮辱」,因此,成立公然侮辱罪。

簡單來說,公然侮辱罪並不是泛言「沒在說誰」就不會成立,只要依照言論的「脈絡」能在客觀上一般來說得以認為是指涉特定人,且在公然的情境且言論帶有侮辱性質,那麼就會成立犯罪。尤其,刑事訴訟的定罪之外,尚且有告訴人作為原告在民事訴訟上的求償,也就是對於名譽權(人格權)的侵害可以請求有相當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以補償因為被告行為所造成的人格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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