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簡字第345號》

勝訴!

這個案件較為單純,被告開立支票卻未能兌現,因此原告提起訴訟,然而被告卻未應訴,故而法院依照一造辯論判決原告勝訴。

在上次的案件日記中有分享到,出庭是程序權利,包括聽審權與陳述權,因此若當事人一方對於程序權利的放棄,使得法院可以依照職權或聲請以「一造辯論判決」的方式判決。

在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辯論主義的法理下,同時為了訴訟經濟的考量,方有「一造辯論判決的」形式。

也因此,無論是任何種類的訴訟,還是建議所有人出席去了解、掌握資訊,也才能知道攻防的方向。

發表迴響

在下方填入你的資料或按右方圖示以社群網站登入: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Twitter picture

您的留言將使用 Twitter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

%d 位部落客按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