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係旅居於澳大利亞工作的我國人民,因將與訴外人(詐騙集團成員)以及其他受害者聯絡後,並經過搜集資訊與釐清繼續閱讀 “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3555號不起訴處分書"
分類彙整: 案件日記
109年度訴字第606號、110年度訴字第23號
本案是以兩間銀行因債務人未為償債,後來發現債務人(本案被告D)的家庭間曾經發生繼承關係,因此主張繼承協議是脫產繼續閱讀 “109年度訴字第606號、110年度訴字第23號"
《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本案是為時任(2019年8月)國民黨桃園市議員之詹江村(下稱被告)對陳柏惟(下稱告訴人)於: 一、事實一 20繼續閱讀 “《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台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26號
但光是勞保高薪低報這個行為就涉及了偽造文書以及詐欺的犯罪行為,如果造成損害,對於勞工也有民事上賠償責任的問題,所以本文不僅是要提醒僱主不要違法面臨風險,也要告訴勞工有關的權益。尤其勞資案件的數額通常不大,律師費通常都cover不住了,這裡有個很重要的資訊提供:「各地方政府都有提供勞資案件的律師費補助!」像是在高雄就有四萬五千元的律師費補助,這對於勞工的法定權益主張上是很重要的事情,但目前為止並不多人知曉,於是也藉此提倡,並鼓勵爭取自己的法定權益。
台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610號
最欣慰的是案件結束後在法庭外,當事人跟我說:「謝謝你律師,我有很多姐妹過得不好都想離婚但都不敢,今天之後我會跟她們介紹你。」
這對我就是最大的肯定了,我也謝謝。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罪疑惟輕原則
只有自白與證述的情形下,沒有任何物證即照片(電子訊號)被查扣,因此也無法去了解產出的照片是否是「猥褻(客觀引起色慾)」的照片,故而法院無法產生有罪的心證,因此裁定不付審理,於此可以說除了本案當事人獲得有利的裁判之外,也使得整體的司法人權保障前進一格。
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44號
本件不起訴處分書的意旨在於被告就貼文內容評論告訴人的行為,應探討的是誹謗罪是否有適用的餘地,而於此之言論細微「意見表達」,故而應討論刑法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原則」是否適用,因此不起訴處分書提到:「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貨影響其名譽,亦應刃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必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並以大法官釋字509號以及大法官蘇俊雄、吳庚的協同意見書宇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2號判決、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73號判決之意旨為依據。
台中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
「五、綜上,被告上開作證內容不能認為是『虛偽陳述』,已經非常明確,至於作證動機是否『避重就輕』,無關於偽證罪構成要件之該當,原判決因此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合。檢察官徒憑己意,上訴直指原審判決斤斤計較於文字表現,未能探得其真實含意、且有判決理由不備及不依卷內資料認定事實及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之違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新竹警施暴案
本案被告是警察,經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傷害罪五個月有期徒刑,後經原告(我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法院沒採取我方對於事實認定為強盜行為之作法(刑度更重),然而仍然以在傷害罪的前提事實下,判決被告應賠償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