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警施暴案

本案被告是警察,經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傷害罪五個月有期徒刑,後經原告(我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然法院沒採取我方對於事實認定為強盜行為之作法(刑度更重),然而仍然以在傷害罪的前提事實下,判決被告應賠償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