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110年度簡字第1945號

本案係被告於臉書公開社團留言「小破破」一詞,經代理告訴人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經被告認罪與簡易判決處刑,成立公然侮辱罪。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著有10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判決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解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033、2179號解釋參照),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而侮辱則是,「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

侮辱是較為模糊之概念,然而不限於言語,包括所有類型的舉動,只要是貶低他人人格者,皆有可能被認定是為侮辱。更詳細的是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說明:「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

所以,於臉書上留言時稱呼他人「小破破」以指涉他人為「破麻」,破麻係以女性身分於性領域放縱之意,具有貶義他人之意思,因此涉及公然侮辱罪而遭處刑如本案。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線,而不應以詆毀他人人格為限制,因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同為憲法基本權而不可或缺,故而仍應謹言慎行,以符法制。

尤其,更需要視語境而定,例如雙方好友間以髒話為發語詞,就不會被認定是公然侮辱,但若素昧平生雖非以髒話為問候,但有貶低他人人格社會性評價之處,則仍然有涉嫌公然侮辱之可能,這是由須注意者。

就此可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按言語之意涵固有官方標準之意義可供參考,但若經時代之轉化,某些語詞已非專用於攻訐、謾罵,甚至融合為日常生活並非罕見之口頭禪或慣用語。則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不見得語出該詞,就一定使他人之社會評價、人格地位受到減損。況且,言語之奧妙,即在於必須視其前因後果,語氣語境,聲調強弱等併其他一切當時之情狀,方能綜合判斷其發言者是否有意傳達、或真正欲意傳達之內容,殊不能徒以其字面形式推測發言者之主觀意圖,而使單純之文字、語詞,被賦予過多原本所無之涵意。其次,「言詞侮辱」之是否該當,應以前開行為人發言之主觀意圖,與客觀之言詞內容、語調語境等,按通常一般社會民眾之經驗法則予以判斷;而非純以聆聽者自身感覺是否不悅、氣憤為據。若經判斷不符合「侮辱」之要件,縱使聆聽者因故自覺遭到侵害,無非「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顯不能就此加諸行為人公然侮辱之刑事罪責,以符合刑法謙抑之最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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