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係旅居於澳大利亞工作的我國人民,因將與訴外人(詐騙集團成員)以及其他受害者聯絡後,並經過搜集資訊與釐清事實,在臉書社團發布內容為揭露該詐騙集團運作手法以及人員姓名與肖像,併詐騙集團與受害者對話之內容,作為臉書貼文,併於文章末尾呼籲公眾周知並取得更多有關該詐騙集團之資訊等等,因此遭告訴人提告妨害名譽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名。
經地檢署認定被告(即當事人),「堪認被告係為免他人在澳洲打工時再度受害,始基於正義勇為而張貼上開文章及訊息,其目的並非在於詆毀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僅係希望透過告訴人找到XXX(按:詐騙集團成員),尚難認其主觀上確有誹謗之犯意。…觀諸本件被告臉書之文章內容,其係分享其他朋友於澳洲打工支付面經歷,並藉此警惕他人,而現今國內欲前往澳洲度假打工者為數眾多,就出國打工所應注意之事項,實與多數人利害相關,且參酌被告文章內所述於澳洲打工支付面經驗,亦非自行捏造或子虛烏有之事…」因此認為當事人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因此阻卻違法而不罰。
又,當事人以私訊方式告知告訴人之住址給曾遭到詐騙的網友,目的是希望被害人站出提告以免更多網友受害,難認有主觀上違法與不當利用個人資料的犯意,或是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也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罰的規定。
簡單來說,個人在網路上揭露他人詐騙之行為與相關事證,雖以公開貼文方式,但目的並非貶損他人名譽,而是為免更多人受害之公益目的,因此不犯誹謗罪;同時,個人資料的取得並非非法的方式,以私訊告知其他受到詐騙集團受害的網友關於該人住址,是希望該等網友提告,而非惡意利用他人個資且無不法所有(即獲利)意圖,因此也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我想這則處分書,告訴我們如何在具有道德勇氣的情況下,於合法合理的情形中,揭露犯罪不法事實,以免更多人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