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765號

勝訴!

本件事實為A(原告)有建物一筆,建在B(被告)的配偶與其他人所共有的土地X上,前有X其中共有人起訴法院A應將建物拆除的判決,而A未拆,B逕自將建物出租予C(被告),故而A起訴B遷出該建物,並返還該出租期間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而房屋因為屬於違建,但是違建即便沒有經過保存登記而未有公示的權利表徵,然而法院認為:「而房屋稅稅籍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何,本質上雖為稅捐機關行政管理事宜,與私法上財產權之歸屬並非當然一致,但考量財產權之利益與負擔同歸之通常情形,仍不失為認定未登記建物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歸屬之重要證據。」也就是說,參酌各種情狀包括納稅的情況,以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所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等規定,認定原告為所有權人。

被告B雖然答辯原告的權利主張有違反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然而法院認為:「…然系爭建物與所坐落系爭土地之利用關係,並非單純存於本件當事人之間,而尚涉及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若以違反誠實信用為由,認原告不得請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不得請求徐恭也返還系爭建物,似將使原告對系爭土地共有人負擔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之餘,占用之利益卻由被告所保有;且原告仍須負擔依前案判決拆除系爭建物之義務,卻無從向徐恭也取回系爭建物之現實占有,應非當事人間財產利益與不利益之適當歸屬狀態。」也就是說,若原告不僅要擔負對他人不動產的義務,就自己不動產也無法享有利益,並非民法財產權應保全的狀態,故而沒有違反誠信原則。

而就返還的數額,雖然被告B答辯依照土地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計算,然而,因為B與C間已訂有租賃契約以每月6000元計算,法院認為既有契約,自無從適用土地法計算不當得利,並使B保有不當利益,而違背不當得利制度的意旨。(因為依照法律所計算的租金必將遠低於一般租賃契約行情)

而被告C的部分,因為被告B是現實占有人,依照民法第943、944條規定因C信賴B為有權占有而訂立契約,因此為善意而無需擔負不當得利返還的義務。

其餘者即為因本案訴訟發生後,被告C搬遷,故而A對B不當得利計算則依法以地價計算而非租約,以及被告B主張抵銷抗辯但因傳喚的證人死亡而無從證明,但於110年9月29日被告B取得土地X部分之所有權部分應有部分而共有,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期間仍得對原告主張抵銷。

簡單來說,即便今天自己土地上有別人的建物而已經有判決對方應該拆除,但也不能拿這個別人的建物出租收租金,民法對財產權的保障除了有經登記的建物之外,對於違建仍然有「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故而,若就此與他人簽訂租約,則此期間所收之租金連同法定利息,都要繳還給建物所有權人。

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040號、第2817號

被告等人在粉絲專頁「詹江村專頁」的貼文「陳柏惟?賺大陸弘前,因為擅權攬權,被原公司開除!現在自己賺不到,開始比誰都反控,標準雙面刀鬼」有留言「哈哈,都被挖出來了,真是一堆綠垃圾」、「村長釘死那些倭寇敗類!全部挖出來!加油」、「又是一個垃圾?」以及在「糟糕陳柏惟說:他的律師團隊要告村長怎麼辦?#村長好害怕!~獨孤求告~」之貼文留言「垃圾一個自己就為國爭光別人就賣台他們這些小綠齁專門在斷別人的後路」、「你有什麻能力綠畜」等語,經判處前開徒刑。

雖然分別有辯稱告訴人是公眾人物不認識他但是依照目前實務見解且為本案判決所引用是為:「又刑法公然侮辱罪,不以指名道姓之對象為限,如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即足當之。」而在不特定人得以上網瀏覽的公開頁面留言屬於「公然」,就貼文之留言在客觀上得以使不特定人得以認定內容與告訴人有所連結,被告主觀上亦有認知告訴人為該等留言所指涉,就前述文字在社會通念上對於告訴人之人格與社會評價皆有所貶損且有輕蔑他人之意而為「侮辱」,因此,成立公然侮辱罪。

簡單來說,公然侮辱罪並不是泛言「沒在說誰」就不會成立,只要依照言論的「脈絡」能在客觀上一般來說得以認為是指涉特定人,且在公然的情境且言論帶有侮辱性質,那麼就會成立犯罪。尤其,刑事訴訟的定罪之外,尚且有告訴人作為原告在民事訴訟上的求償,也就是對於名譽權(人格權)的侵害可以請求有相當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以補償因為被告行為所造成的人格權損害。

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3555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案被告係旅居於澳大利亞工作的我國人民,因將與訴外人(詐騙集團成員)以及其他受害者聯絡後,並經過搜集資訊與釐清事實,在臉書社團發布內容為揭露該詐騙集團運作手法以及人員姓名與肖像,併詐騙集團與受害者對話之內容,作為臉書貼文,併於文章末尾呼籲公眾周知並取得更多有關該詐騙集團之資訊等等,因此遭告訴人提告妨害名譽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名。

經地檢署認定被告(即當事人),「堪認被告係為免他人在澳洲打工時再度受害,始基於正義勇為而張貼上開文章及訊息,其目的並非在於詆毀告訴人之名譽。」、「被告僅係希望透過告訴人找到XXX(按:詐騙集團成員),尚難認其主觀上確有誹謗之犯意。…觀諸本件被告臉書之文章內容,其係分享其他朋友於澳洲打工支付面經歷,並藉此警惕他人,而現今國內欲前往澳洲度假打工者為數眾多,就出國打工所應注意之事項,實與多數人利害相關,且參酌被告文章內所述於澳洲打工支付面經驗,亦非自行捏造或子虛烏有之事…」因此認為當事人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因此阻卻違法而不罰。

又,當事人以私訊方式告知告訴人之住址給曾遭到詐騙的網友,目的是希望被害人站出提告以免更多網友受害,難認有主觀上違法與不當利用個人資料的犯意,或是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也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罰的規定。

簡單來說,個人在網路上揭露他人詐騙之行為與相關事證,雖以公開貼文方式,但目的並非貶損他人名譽,而是為免更多人受害之公益目的,因此不犯誹謗罪;同時,個人資料的取得並非非法的方式,以私訊告知其他受到詐騙集團受害的網友關於該人住址,是希望該等網友提告,而非惡意利用他人個資且無不法所有(即獲利)意圖,因此也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我想這則處分書,告訴我們如何在具有道德勇氣的情況下,於合法合理的情形中,揭露犯罪不法事實,以免更多人受害。

109年度訴字第606號、110年度訴字第23號

本案是以兩間銀行因債務人未為償債,後來發現債務人(本案被告D)的家庭間曾經發生繼承關係,因此主張繼承協議是脫產行為,因此依照民法第244條第1項主張撤銷法律行為。

對於其中一間銀行,法院認為被繼承人死亡於107年5月8日,繼承協議成立在5月25日,登記不動產為被告A所有的時間為5月30日,從這時開始一位謄本上的登記而有公式效果。而這間銀行正是在108年7月12日申請過建物電子謄本,而已經知道建物有分隔繼承登記的事實,且已有對被告D的執行名義而可以查閱期財產資料,換句話說,詐害債權的主張依照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必須在知道有撤銷原因一年內行駛,不然時效消滅後就無法主張,法院依照其中一間銀行曾在上開時間知悉,但到109年9月15日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一年,因此認定時效消滅。

另一間銀行的權利雖然沒有時效消滅,但法院在實體的認定上以遺產分割協議由被告A取得所有不動產是遺產分割的結果,且被告A有交付其他被告B、C、D各20萬元,且免除其他被告返還喪葬費用以及代墊他人扶養費的義務,期間有「對價關係」而非「無償行為」,而與原告主張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不合,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簡單來說,訴訟上主張的法律依據必須要符合法律要件才能成立,在本案中認定遺產分割協議各人間並非「無償」而是有對價關係存在時,就無法主張該權利;同時,權利的主張也必須要在法定時效內,法定時效的設定是為法安定性的需求,否則大家永遠都可能有被時日久遠法律關係纏擾的憂慮,雖然權利的回復是重要的,但法秩序的穩定也是不可或缺,價值衡量之間所做出的取捨就是「消滅時效」制度存在的緣由。

高雄地檢110年度簡字第1945號

本案係被告於臉書公開社團留言「小破破」一詞,經代理告訴人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經被告認罪與簡易判決處刑,成立公然侮辱罪。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著有102年度上易字第496號判決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解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033、2179號解釋參照),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而侮辱則是,「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

侮辱是較為模糊之概念,然而不限於言語,包括所有類型的舉動,只要是貶低他人人格者,皆有可能被認定是為侮辱。更詳細的是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說明:「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

所以,於臉書上留言時稱呼他人「小破破」以指涉他人為「破麻」,破麻係以女性身分於性領域放縱之意,具有貶義他人之意思,因此涉及公然侮辱罪而遭處刑如本案。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線,而不應以詆毀他人人格為限制,因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同為憲法基本權而不可或缺,故而仍應謹言慎行,以符法制。

尤其,更需要視語境而定,例如雙方好友間以髒話為發語詞,就不會被認定是公然侮辱,但若素昧平生雖非以髒話為問候,但有貶低他人人格社會性評價之處,則仍然有涉嫌公然侮辱之可能,這是由須注意者。

就此可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按言語之意涵固有官方標準之意義可供參考,但若經時代之轉化,某些語詞已非專用於攻訐、謾罵,甚至融合為日常生活並非罕見之口頭禪或慣用語。則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不見得語出該詞,就一定使他人之社會評價、人格地位受到減損。況且,言語之奧妙,即在於必須視其前因後果,語氣語境,聲調強弱等併其他一切當時之情狀,方能綜合判斷其發言者是否有意傳達、或真正欲意傳達之內容,殊不能徒以其字面形式推測發言者之主觀意圖,而使單純之文字、語詞,被賦予過多原本所無之涵意。其次,「言詞侮辱」之是否該當,應以前開行為人發言之主觀意圖,與客觀之言詞內容、語調語境等,按通常一般社會民眾之經驗法則予以判斷;而非純以聆聽者自身感覺是否不悅、氣憤為據。若經判斷不符合「侮辱」之要件,縱使聆聽者因故自覺遭到侵害,無非「言者無心、聽者有意」,顯不能就此加諸行為人公然侮辱之刑事罪責,以符合刑法謙抑之最高原則。」

110年度家聲字第27號

本案當事人是父親,起訴請求兩位兒子履行扶養義務,雖然總共有三個小孩,但是第二個小孩一直都有履行扶養義務,因此父親選擇起訴另外兩個,這也是人民訴訟權行使可以選擇以何人為被告的自由範圍。

法律知識:

而其中重要的是扶養義務規定在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以及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換句話說,對於父母親的扶養義務,在法定條件「不能維持生活」的符合下,子女就有法定義務進行扶養。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故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雖有謀生能力,但只要無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時,即有受扶養之權利,反之,雖無謀生能力,但只要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時,即無受扶養之權利。質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若無庸工作而得利用其既有財產之收入(如租金或利息)以維持其生活者,即係屬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然若其維持生活所需尚須以其工作所得或蝕其財產老本者,即非屬有財產得以維持生活。」簡單來說,雖然能謀生但沒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就有法定權利請求義務人扶養,相反的,不能謀生但有足以維持生活的財產,仍然沒有法定權力請求扶養。

並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區分為兩種型態,「其可分為「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係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要素之一,故無須斟酌扶養供給者之給付能力,亦即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他人,此觀民法第1118條但書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即便扶養義務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仍不能免除其義務,而僅能減輕其義務自明。」簡單來說,在這種情形的案件中的扶養義務是「生活保持義務」,並不是有餘裕才進行扶養,而是必須減縮自己生活的需求以滿足扶養權利人的生活需要。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民法第1118條的情況下,才能減少或免除法定扶養義務。)

《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本案是為時任(2019年8月)國民黨桃園市議員之詹江村(下稱被告)對陳柏惟(下稱告訴人)於:

一、事實一

2018年8月18日youtuber直播中說:「陳柏惟你是最反共的,你怎麼反共賺大陸錢,一邊賺大陸錢一邊反共? 你大陸錢賺好賺滿賺飽賺爽. . . 」、「今天大家去問問陳柏惟看怎麼一回事?陳柏惟,阿以前賺紅錢好不好賺?紅錢香不香,紅錢甜不甜?你是跪著舔還是站著舔?阿共好不好含?你是站著含跪著含?怎麼舔,你是怎麼舔共?你是這樣:【伸出舌頭,做出舔的動作】,這樣舔共,還是怎麼…還是用含的:【張開嘴,做出含的動作,並發出「喔」的聲音】,還是用含的:【做出含的動作、並發出「喔」的喘氣聲】,阿共好好含喔~喔~(做出含的動作、並發出「喔」的聲音),共錢好好含喔~喔~(做出含的動作、並發出「喔」的聲音),陳柏惟你以前在賺共錢的時侯怎麼賺?喔~(做出含的動作、並發出「喔」的聲音),含喔~含好含滿,喔~(繼續做出含的動作、並發出「喔」的聲音),紅錢好不好舔?阿共好不好舔?(接著連續做出舔的動作並伴隨「喔」的呻吟聲音三次)」等

二、事實二

2018年8月21日於中天新聞台新聞龍捲風節目說:「陳柏惟,你們這些講到別人,去大陸賺錢的時候,就什麼舔著賺、跪著賺,你是怎麼賺? 只有你站著賺」

此二點作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而有關於所成立之罪名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理由為:

一、誹謗罪的構成:言論在社會通念評價下,若足以減損對象的社會聲譽的危險即為誹謗

誹謗罪的規定於刑法第310條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以言論對象的個人條件及言論內容以社會一般客觀通念為斷,也就是說,言論內容在社會客觀評價足以使言論對象在社會上的人格與聲譽因為言論受有貶損的危險性,就是誹謗。

法院說:「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衡諸社會通念,審酌被指述者之身分、地位以及社會一般大眾對其所指述內容之合理反應,是否足以使被指述之對象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進而為大眾所憎惡、輕視、羞辱、喪失信心,或不願與之友善地交往。如為肯定,方可認為言論內容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從而,名譽究有無毀損,並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而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情感,然而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其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構成名譽之侵害。」

被告的言論指稱告訴人於中資公司工作,又告訴人是我國立法委員且為台灣基進黨員,被指稱賺紅錢會產生對其政治人格形象損害的結果,即被告指稱告訴人為中共幹部,而告訴人為主張台獨之台灣基進黨員遭此指稱,自有相當程度影響社會大眾會告訴人政治信用之信賴,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平台所陳述之內容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一般人看到該等言論也顯然足以將筍期社會人格與名譽評價,作為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歷且為從政人物,對於所犯應有所知而有故意,故而被告之言論是為誹謗。

三、釋字509號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間所劃定的界線:「真實惡意原則」

(一)真實惡意原則:即便言論為虛偽且損害他人名譽,但若依照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可使一般人相信言論者就此可信所言為真,則可免除刑責

被告承認前述言論,但稱有與證人吳允立(Yuri Wu)查證,吳允立對其稱告訴人過往工作的兔將公司都是大陸明星,有政協成龍與李連杰,告訴人擔任該公司幹部才說他賺紅錢。但釋字第509號的解釋中提及:「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被告就言論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所言為真,證據資料是指言論者言論所憑據之事實基礎為真正,或是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的前提下,言論者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正的證據資料。

「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

法院這麼認定被告:「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因此,被告有誹謗之罪責。

(二)合理查證原則:僅憑未具名網友猜測之訊息所發表之言論,並非經合理查證

被告指稱告訴人「賺紅錢」以其「據消息」指出兔將公司實質上為中資公司,但其查證來源僅有證人吳允立於臉書訊徐軟體向被告所傳送之內容,且其於傳訊時也沒有說真實姓名,換句話說,被告連是誰提供消息給他都不清楚的情況下就逕行為本案誹謗言論。

又證人吳允立於審判庭證述關於公司是中資的事情是聽「公司高層說的」,成龍跟陳柏惟同框的照片是陳柏惟自己po的,是天將雄師成龍導演電影的拍攝現場,故而「猜測」成龍應該有出錢,也不知道製片商是誰,也不知道是中資、港資、外資,只知道陳柏惟去當指導,「猜測」兔將跟這部電影有合作。換句話說,證人對於所提供訊息內容亦未清晰了解,而被告又逕憑此為本案誹謗言論。

法院認為被告從證人吳允立獲得的消息是「猜測而來」,證人也無法明確指出「兔將公司為中資公司」的消息來源,只能以「誰誰誰」、「高層」等含混之概念帶過,也不知製片商、出資人,只知道兔將公司與該片有合作,被告僅就此未再進一步確認兔將公司出資,僅憑證人片面之詞而無其他資料,即稱告訴人任職中資公司,難認為被告已盡查證義務。

尤其證人吳允立在與被告的訊息中也提到其向被告爆料之動機係因與告訴人有餘公司任職時之私人恩怨,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應可推知其爆料內容本就可能有偏頗而有不利於告訴人之虞,被告明知如此,而可合理懷疑帶有私仇爆料之吳允立所稱之內容可能有所不公,被告更應該審慎評估爆料人吳允立之公正性,及其提供之資料來源內容是否真實合理可信。」但被告在歷次庭期均未提出兔將公司為中資的合理證據資料,僅憑證人單次匿名爆料即率稱告訴人「賺紅錢」且以貶抑言詞散布傳播不實陳述,故屬違法。

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必須以行為人以「善意」就「意見表達或對事物之評論」而設定,也就是針對特定事項依價值判斷的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即為「合理評論原則(Fair Comment)」之適用。

法律對於「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此二不同類型的言論也區別不同的原則判定是否違法,「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前述「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 號判決同此見解)。」

四、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需審酌言論脈絡與雙方社會背景

「侮辱」是指抽象曼賣而未指涉具體事實,如輕蔑他人社會地位、嘲弄等抽象判斷,且需審酌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行為時之客觀情狀等事項,不可一概而論,本最所保障者為個人社會上之人格與地位,因此是否為侮辱言論,端視內容是否有否定、非難、貶抑、輕蔑他人社會上人格整體價值,不能僅以言論對象主觀精神與心理感受不良即認受辱。否定他人言論、行為、意見之謬誤,則非侮辱。

夾敘夾議式的言論中的「評論」,即便不客觀嚴謹或合禮,仍應整體評估陳述之主客觀真實性、可受公評性已定是否合法,而無從分割部分言論以言論對象之不愉快而認成立公然侮辱罪。因此,「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固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而,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再按特定言語之客觀涵義及表意人之主觀意思,必須綜合觀察言論之整體脈絡及外在語境,結合該表意行為所根基之背景事實、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表意人所訴求該言論發生之效果等相關情狀而為探求,避免去脈絡化而截取片言隻字,切割與前後語句之相互關聯性及其時空背景,失之片斷致無法窺其全貌,造成判斷上之偏離。是以,妨害名譽案件,不能以鋸箭方式切割行為人陳述之前後脈絡,亦不可將言論自行為人所處情境中抽離,斷章取義而執為入罪之論據。」

被告的「舔、含」搭配呻吟聲,是結合誹謗言論之文義中所稱告訴人任職中資公司,因此綜合被告之行為整體而言,其指摘告訴人曾任職中資公司,附帶聲音動作為對此事之具體指摘的象徵性言論,故應以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審查。

五、言論對象為公眾人物?僅係放寬查證義務,尚非完全免責

言論即便對他人名譽有所減損,而言論對象為公眾人物時,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係為發現真實、交流意見、保障人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多元資訊提升判斷能力形成公意,以監督公權力防止政府濫權,以促進民主社會健全發展。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不免有錯,為免造成「自我審查」、「寒蟬效應」,使得公共論壇無所形成。

故而法院認為:「如所發表言論之對象為重要公職人員,或就公共事務討論具實質影響力之政治人物,因其行為舉止往往攸關公共利益,且通常擁有較多社會資源及社會影響力,相對地亦應以較多之公眾資訊傳播與檢驗手段,予以平衡。因此,如行為人之言論損及是類人員之名譽,除明顯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完全無關者外,於所言無法證明為真實之情形,應從寬課予查證義務,僅於行為人發表言論時「明知」其所指摘、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或因「重大輕率」(reckless disregard)不加查證,以縱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之心態率予發表言論,始具備「真正惡意」而有違法性(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798號判決同此見解)」

六、言論涉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應考量因素有:當事人身分(涉及澄清能力與輿論影響力)、侵害名譽的方法或手段、所涉議題(言論)的公共性或公益性、查證程度(查證程度的要求與查證難度呈反相關,而查證難度則可能涉及法制完備程度等因素)[無罪部分]

被告行為時,告訴人已宣布代表政黨參選而負有受社會公評之義務而為公眾人物,且為立案台灣基進黨黨員而有廣泛政治影響力,若受輿論中傷有絕對之資源能夠透過召開記者會或受訪、投書、網路貼文、影片之方式進行澄清。而被告為中國國民黨桃園市議員也是政治人物,也有相當輿論影響力。

被告透過臉書、youtube發表告訴人是共產黨幹部之言論,此等平台可供不特定人閱覽,宣傳效果卓著而非單純街巷口語可比,故對名譽損害較重。

言論之公共性,因涉及告訴人身為政治立場台獨的台灣基進黨且為立委候選人,若有被告所述之行為將使該政黨與告訴人政治傾向有所不明,甚至影響我國立法政策之可能,故告訴人政治立場及傾向確實對於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有一定重要性,故有公共性與公益性,因此被告之言論在言論尺度上應予較大之尊重。

告訴人曾有向網友為「我要舉報你台獨. . . 我知道中國的檢舉系統,我先跟省部書記下層單位講,我截圖不會讓你解釋的」,並且傳送中央網信辦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之網頁照片給該人,告訴人確有為使人懷疑其與中國關係密切且要舉報台獨予中國官方的舉動,被告因此認為告訴人事實上與中國關係密切,甚至可能因為共幹才才有舉報台獨之行為,告訴人於斯時已代表台灣基進黨宣布參選故應對言論負責,雖稱該言論係屬戲謔,但正面解釋後仍令一般人於客觀上認為告訴人與中共可能有相關聯之事,故而,雖侵害告訴人之名譽,

「惟考量告訴人等亦有高度澄清能力,被告言論所涉議題又具有高度公共性及公益性,被告所指之內容大致係自與告訴人自行於臉書上之對談內容推至,是因而認定被告所為係針對事實加以指摘,且已符合相當查證義務,縱使所發表之言論與事實未盡相符,或與真相有所出入,仍不應施予刑罰之制裁,而不應以誹謗罪相繩。」

七、結論

誹謗罪的構成是:客觀上有「指摘、傳述」言論,且言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主觀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且對客觀構成要件事實認知的「誹謗故意」。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必需審酌言論對象的社會背景,以及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言論內容的反應是否足以使言論對象受到負面評價而為貶低,而非以該人主觀感情為斷。

即便言論者所言為假,但若依照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可在客觀社會大眾一般人的觀念下認為有「相當理由」可認為,言論者對於依憑此等資料對於所言為真有所相信,即可豁免誹謗罪責。

若言論者對憑據之證據資料有惡意或重大輕率之情形對於所言為假,則仍應負誹謗罪責,例如主觀杜撰、誇大而傳播虛偽不實陳述而毀損他人名譽;知道虛假或有合理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而惡意攻訐,就有誹謗罪責。

自由社會中之人應對自身言論負責,而應形合理查證,若僅憑匿名網友猜測之訓所所發表之言論,並非可認已經合理查證。尤其匿名網友於言論時已稱爆料動機是出於私怨。

言論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種,前者以「真正惡意原則」審查;後者以「合理評論原則」審查,且於此才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適用討論。(且需注意是否出於善意、評論是否適當)

公然侮辱罪必需審酌言論脈絡與雙方社會背景,夾敘夾議式的言論若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有與事件無關的抽象謾罵時則同時成立公然侮辱。

尤其,妨害名譽案件不可斷章取義,必需審酌言論之背景脈絡,客觀社會認知、經驗法則、言論所欲發生之效果。

言論對象即便是公眾人物,並非可完全免責,僅係放寬查證義務。公眾人物有較多資源,且議題可能具有公共性與公益性,在宣布投入公共領域時即有負社會公評之義務。

即便是戲謔用語,但若一般人對該等談話可認相關事實有所懷疑,則仍應對自身言論負責,且當事人具有澄清能力、言論涉及公共公益,若有相當理由可信所言為真,且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則不應擔罪。

附註:

1. google搜尋:「台獨 舉報」,第一個網頁即為陳柏惟戲謔網友之舉報網頁,也就是說不是只有中國共產黨幹部可使用該舉報管道,所以詹江村是否已盡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2.本案開庭過程,被告皆無悔意,並稱若就此受罰將感光榮,且在我擔任告訴代理人時,也恫稱要對我所言提告。

3.一般而言刑事訴訟的主體是「公訴人:檢察官」與「被告」作為兩造,雖然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有公務員對案件有就被告有利不利事項的注意義務,但實務上幾乎沒有檢察官會為了被告的利益有所主張。(畢竟如何當原告又幫對方講話)不過本案公訴人檢察官在案件審理中,不止一次提出被告的言論自由的保障問題(但告訴人也有名譽權卻沒被提及),並且在被告沒有主張刑法第16條「不知法律」抗辯的情況下,也為被告提出抗辯。

這是比較反常的事情。

4.<陳柏惟告贏詹江村 「村長」不上訴怒喊:關我80天吧!>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443837

但被告已經提起上訴。

《政治無法只歸政治》

政治歸政治,是非常常見的一種語言,這個語言所做的是一種「政治應該只歸政治」的宣稱,然而我們現今所身處的社會,甚至兩千五百年前古希臘的城邦國家(polis)都早已是政治社會。所謂政治社會在社會契約理論之中是相對於自然狀態的人類生活型態,自然狀態中的人類是無秩序、全然自由的,是透過契約的締結才進入與他人共同面對危難的狀態,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如此形容自然狀態的人類生活:「在人生活在沒有公共權力以保持他們的敬畏的時期內,他們處在戰爭狀態中,一個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戰爭,結果就是所有人對於所有人都是敵人。在這種條件下,無法發展工業,因為成果並不確定,也因此無農耕,無航行也無對於可能從海洋進口的日用品的使用,沒有寬敞建築,沒有交通工具,沒有對於大地的知識,沒有時間觀念,沒有藝術,沒有文字,沒有社會,最糟的是無間斷的恐懼以及暴死的危險(violent death)。於是,人的生命,孤獨、窮困、骯髒、野蠻且短暫。」,而這就是政治社會。那麼在一個政治社會中,如何可能不政治?甚至,做出這樣宣稱的意圖又是什麼?

有人說:「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經過藝人引用為孫中山所言,然而藝人非知識份子,所謂國父在革命成功時還在端盤子,政治如此定義不免過於偏狹。「生活即政治」,這樣雖然廣泛,卻也實際地描繪到我們的存在狀態,不過我們可以想就連食物都很政治,包括是否有機?是否有毒?曾經的食安法爭議就是來自於此,也是在人民追求美好生活中遇見阻礙而做的反抗。 

更根本來說整個社會在中華儒教的思想浸潤下卻和平民主轉型而面臨的思想上的割裂也很政治。總是問學子學這個是否有用,而有用等同於賺了多少錢的中華式實用主義,相較於實用主義哲學而言,並非追求知識或是語言意義的理論,而是為求功名利祿的指引。在儒教的士大夫思想中,讀書並非如同「哲學」一詞所代表的愛智,所謂哲學來自日本學者西周滿翻譯 philosophy 後得出「哲学(てつがく)」而這個語言的語源又來自希臘的 philosophia ,意義也就是愛智,在根本上的中華思想在求知上就非如同追求知識的學習,十年寒窗苦讀只不過為了做官,做官只為了求個安平樂道。所以學生不知道自己喜歡什麼,甚至這也不重要,先選大學再選科系,是為了將來在出社會時能有更經濟、有效的途徑進入一個穩定生活。而這穩定生活跟美好人生沒有關聯,只是能取得維持生活的基本資源而已。就連爭奪中國是否有哲學都成為一門學問,也不僅如此,中華文化是否存在都是個問題,「中國」的概念是來自二十世紀初梁啟超根據China翻譯得出,而這是為了民國初建要順應民族國家的潮流而來,而所謂民族國家根據 Bennedict Anderson 在《想像的共同體》如同書名所指示的就是被「想像的共同體所政治性建構而出」,所以有虛假的線性史,把今日之然回溯至五千年前黃帝大戰蚩尤,所有人共享著同樣的敘事因而產生了認同而把自己定性為「華人」,然而漢人本位何以有元、清之代?何以「中國」的領土在「歷史」上忽大忽小?為何以「清朝」的領土作為中國的領土?「清朝」為何不是「清國」?「清朝」所割據的台灣何以又被聲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大至國家甚至國際,小至國內的政黨都無法脫免這些國族認同的問題,尤其在台灣。相較於美國的民主與共和兩黨是在內政上的政治傾向有所差異而區分出的左右兩派,然而台灣的左右派卻是在於國族認同的問題,然而邏輯上國族認同又是政黨所據以存在的國家存在使得出,這就是弔詭之處,台灣的理論跟實際有非常大的差異。美國曾經發生南北戰爭,假設那時南方軍打輸了去南美洲例如秘魯佔領、屠殺、殖民,然後日後宣稱秘魯就是美國,就是我們的故事了,而台灣就是秘魯。外國人對於PRC(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跟ROC(Republic of China)都一樣是China所以才分不清楚,但在內戰中戰勝者取得政權才是繼承者,若一個敗戰的政權(政黨)流亡他處是否能宣稱還是原先的「國家」?確實在中國經過大躍進與文化大革命清洗了舊有文化,但這是文化問題,就算ROC承繼了道統又如何?政治問題是現實的權力鬥爭,如何用這種阿Q精神強要他人配合自己演出?一個國家的誕生都有著憲法作為法治國家理念實踐的條件,然而我們現今所使用的法律卻都冠著「中華民國」之名,甚至這部憲法不是在台灣建立,制憲後兩年就戒嚴、凍結憲法,直到解嚴後經過七次修憲才有今天的樣貌。然而,一個破網補了七次就等同一個新網嗎?

而在台灣的特殊處境中,面臨著另一個國家「併吞」的宣稱與企圖,從過往的飛彈指向到二零二零前武統台灣—留島不留人,這些不只是想像中的恐懼而已,而是真實面臨的危險,而我們是因為面臨著危險才產生恐懼。正因為我們所享有的這些不是敵國所容許的,如同張娟芬在<亡國感的逆襲>書文中所指出的極權國家特質正在於「潛規則」的恣意性,就像寇延丁因為認識佔中三子中的陳健民教授也就被冠上了「顛覆國家」的罪名,然而這只不過是為了政治維穩的預備政治抓捕而已,因此我們才有所謂的「亡國感」。每次每次的危機度過有些人會說:「看吧每次擔心但都沒發生什麼事。」但今日的現況都是種偶然,如果當初希特勒贏了二戰呢?如果當初李登輝沒有民主轉型呢?如果如果,寇延丁在《走著瞧》所強調的就是「這個世界沒有『如果』。」在書裡頭講著搞社運的人就像單挑風車的唐吉軻德,然而正是這些唐吉軻德才讓整個社會有所前進,都是這些少數人拉著所有人—即便其中包括著拖少數人後腿者—一同與社會前進,因為少數人所想推動的是整個政治社會,所以存在於政治社會中的人都利益均霑。問題就在於,我們要怎麼成為少數人?

我們總認為恐懼相較於危險是不實際的,但並非如此,恐懼甚至比危險還要實際。威權時期的中華民國政府,今天的中共政府,正是因為恐懼秩序被顛覆,進而對思想予以處罰,認為你預謀叛亂就把你抓捕槍斃、被失蹤,寇延丁在《敵人是怎麼煉成的》一書中所描繪的中國就是個充滿恐懼的國家,大至元首小至市民,市民恐懼著國家、國家恐懼著市民,成為一種變態的恐懼共同體,終日不得安寧,看似秩序井然的日常實際上都潛伏著恐懼的暗流,所以沒有任何規則可循,只要能消除恐懼的就是必要之舉。然而相較於鬼神之說,大家卻反而較不擔心這些恐懼的成真,反倒天譴對於所謂「華人」來說較為實在,這正是荒謬之處。尤其對於台灣人而言,和平的民主轉型不像美國與法國流血汗的革命所換取來的自由,沒有任何代價所取得的權利讓人濫用,有些人認為這太多,因為不知何去何從,像出籠的鳥也不知歸鄉之途,有些人因為利益,寧願割捨換取不實在的金錢,一九七八年的改革開放讓中國的市場大開,但到今日才發現政治不自由即便市場自由也都是虛幻的過往雲煙,騰達三十年只需一瞬都成為國有財產。然而所謂的「中國模式」卻讓趨利者趨之若鶩,人權卻都能置之腦後,手邊的快錢才是要緊事。然而法輪功的器官強摘,新疆的國家官員入住人民家中,無處不在如同《一九八四》大洋國的電眼,就會讓即便是最基礎的邏輯真理都因為政治權力被扭曲,所以「二加二會等於五」,知識上的真理被政治上的權威給取代。「戰爭就是和平;自由就是奴役;無知就是力量」,「一九九七+五十=二零二零。」我們對於隨機殺人事件的恐懼是因為喚起了我們逃離自然狀態的過往,媒體的反覆加強也讓我們更加惶恐,然而國際之間正是處在自然狀態只是不像走在街上那麼貼近,然而在國與國之間一個海峽如同對街,卻無法讓許多人感受到這種情緒。

但其實這種現象就連我們在面對國家時都能發現,和平民主轉型使得我們對於自身所擁有的權利不珍視,加上翻譯上的誤差使得權利與權力的混淆,一個是 right ,另一個是 power ,兩者在政治社會中是處於永恆的拮抗緊張關係,但是在朱文上卻變成同音異義,然若不求甚解的誤用卻造成思想上的混亂。我們所擁有的權利並不是「天賦」的,那是自然法時期對於權利的想像,在啟蒙之後的社會契約理論建構中,我們的權利是「自賦」的,透過與他人訂約,將自然全力予以轉化。必須要知道的是,權利的取得都是曾經某種事物還不成為權利被侵犯時因為反抗所得,因為人身自由被侵害,所以有人身自由權、因為財產權被侵害,所以有財產權。我們的修法、釋憲都是在這樣一步一步在修正的路途上推進了我們所擁有的權利種類與範圍。

然而因為我們不具有「權利意識(the consciousness of right)」,使得我們無論是面對國家的侵犯、甚至是其他的國家的侵犯都無動於衷。就像警察的臨檢對許多人來說只是一時的不便,看個身分證又如何?但在這個處境中的警員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也就是是權力的施展,而人民的權利在這個情境中被「限制」甚至「侵害」,遠遠不是拿出個身分證那麼簡單而已。就像在武漢肺炎爆發後,視訊軟體叢生,其中的Zoom被指明有被竊視的問題,然而仍然有人認為是機密重要還是好的互動重要?並且提及若要真正的資安,那就當面會談。但這就像是面對臨檢一樣,是權利重要,還是一時的方便重要?這端視我們怎麼看待權利,是作為目的自身而存在,又或者只是某種工具?又無論何者,上課的內容涉及學術思想自由,即便整堂課都是冷笑話,被學術自由所包覆的內容本身就不應該成為被干預的對象,既然如此,那麼看了多少的程度問題、看了什麼的內容問題,有關宏旨嗎?尤其若以如此滑坡之方式,那麼是否開車有風險,乾脆所有人都不要開車,吃飯有風險,所有人都不要飲食了?學術自由之所以重要,就如同在中國的出版品因為沒有制度上自由的保障,使得所以的翻譯品、出版品都有「潛在不完整」的風險,對於學術自由所指向的知識而言是莫大的惡害,畢竟文本的參讀中任何段落是理解意義上不可或缺的,那麼任何一個段落的匱缺,即便是那種可能性,都將使得知識的取得成為不穩固、不可能。甚至在考量現實上,若是使用軟體者慮及有老大哥的眼睛正在看著,是否會做出自我審查,進而自我圈限了言論的範圍?使得極權國家即便領土不及,但在數位的權力下擴張施展領域到自由國土?這也就像是目前數位霸權的google、facebook的行為所顯示出的問題,因為為了不抵觸統治者的意志,其他人都會內化統治者的標準,而成為「另類的民主」了。而今天我們所面臨的國際處境令人恐懼的地方就在於,我們一直以為的二元對立是:極權專制與民主自由。然而到今日我們才發現赫胥黎在一九五九年《再訪美麗新世界》所說的是我們所生活的現實:

「在東方極權國家裡,到處都有政治檢查制度,一切大眾傳播工具皆為國家所控制。而西方民主國家卻有經濟檢查制度,大眾傳播工具皆由大財閥所屬成員所控制。」

我們對政治太過冷漠,或許與政治歷史有所關聯,被噤聲的四十年與被屠殺的起始點,使得台灣人對政治具有恐懼。但是如同寇延丁所問其自身:我們要做恐懼的囚徒嗎?我們願作統治者的奴隸嗎?

政治是嚴肅的事業,然而在台灣也有將政治娛樂化的現象,包括組成「歡樂無法黨」的市議員,當代的媒體知識論已經如同波斯曼《娛樂至死》中所說的從印刷術的文字理性線性傳遞知識到其後的電報求快,再昇華成為電視讓娛樂成為新的框架而作為篩選標準,這時「媒介即訊息」麥克魯漢的闡明加上波斯曼所說:「形式排斥內容」所言,所有的一切都不得不娛樂。從政治、哲學、法律、醫學,所有的事物若不夠歡樂不僅不能進入所有人的耳眼,更無法被知識的概念給捕捉。我們處在閱讀匱乏的年代, 然而只有閱讀才能帶我們走向知識真理。就像前些日子的老高超譯尼采事件,雖有護航者出於不一而足的理由,但是問題的根本正在於一個娛樂表演者僭越到了知識的場域,而知識的毒性如同叔本華所言:

「我們永遠無法讀糟的太少而讀好的太常。劣書總是智慧之毒;他們摧毀心靈。」

他批評的是爛書,然而除了這些爛書之外,這些引領眾人走向知識的幻象者,其實也同樣是譁眾取寵的一員。作為閱聽人,我們更應該要去培養自身的德行,去釐清自身的目的究為何,是為求取「以為自己知道的感覺」,還是「知道」?我們在看這些「知識型」youtuber的時候,是否已經陷入「已知」的幻覺,忽視了實際上自己在感受「娛樂」的現實?尤其我們更應該戒慎的是在於「娛樂」的外皮中包裝的是什麼?將帶領我們去往何方?跟隨吹笛人的孩子都是這樣死的,這是難以或忘的寓言。政治如何可能是歡樂的?政治所存在的環境都是充斥著苦難的,而這也是人所存在的環境,都是經歷過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甚至尊嚴被剝奪的事件,才有今日我們所能「歲月靜好」的現實。

面對政治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選邊站,但是台灣人總喜歡稱自己「中立」,並稱自己「選人不選黨」,然而卻刻意地漠視了這個人為何處在這個黨的社會背景。在過往確實可以說選人不選黨,因為那時只有黨內與黨外,那時的政黨同時是國家也是政府,但今天這個去脈絡化的陳稱只不過是自欺欺人使自己彷彿高尚他人一等的謊言,而在過往的人文壓抑,例如對殷海光、雷震、柏楊的壓迫,加上戰後的經濟重建使得重理工輕人文的文化、安穩賺錢的價值觀成為社會的主流思想。而理工中的科學性,在那時被認為是唯一且至高的標準,科學又與客觀與理性相存,使得自身的判斷若被添附此種科學特質就成為真理之聲一般。然而,科學的最根本前提從來沒有被證立過,甚至在政治、人文之上是否能以科學—而非哲學來審視我們的存在處境都是個無法被支持的論據。

 然而,其實就像我們所面臨的許多問題,我們以為事物能被抽離於其脈絡中被觀察,就像科學上我們能把樣品分別於不同環境培養一般,然而本質上不相同的兩種知識系統,如何可能能以相同的方式產生認知?而在人文的層面上,若是我們忽視了個體的社會背景,進行去脈絡化的理解,我們就會扭曲了這個事件的意義,然而這卻是許多人寧願矇著眼做的事情,因為這樣比較輕鬆。就像有句話說:「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似乎是正確,但其實是片面的,實際而言這樣的宣稱是在政治的範疇中以友敵區分為前提才能成立,同時也只能限定在特定的情境中,因為在不同的事件背景中這位朋友也會在政治的判準下成為敵人,只不過在台灣似乎成為語錄式的:「政治上沒有永遠的敵人。」較廣為人所接受。但就像書一樣,服用了雞湯讓自己產生了知識的幻覺,但實際上並沒有在作者與讀者之間的交流與溝通,所以這才輕鬆,然而想要獲取知識本來就不是輕易之舉,又或者是生活於政治社會中。我們必須要先看到問題,進而在平台上與其他個體進行溝通、討論甚至辯論,進而達成共識。有共識的存在,社會才有改變的可能,對於這個共識的實踐才是社會整體前進的前提。而我的這本書,都是在指出我所看見的問題,而講座正是我希望搭建起的平台。是否達成共識,也有賴於所有人的參與,因為如此的改變,才可能建立一個公民社會。

我們想要生活在什麼樣的社會?

我們想要生活在什麼樣的社會?這是這次有關於本書的講座我想要提出的問題,這裡所問的不是物質上的,不是問今天還想要3C產品進步到什麼程度、電動車還要多快速省油、串流媒體能不能提供更多的影片選擇。而是在道德上的(倫理),我們想要生活在什麼樣的社會?我們如果能有這個圖像,那麼以此來審視我們所生活的社會就會發現許多的問題。

我們想要生活在一個說一套做一套的社會嗎?例如宗教大師倡言佛法道法,但卻念完經之後撲向後宮破了色戒;例如與朋友約定某事,但朋友卻破毀承諾;政治人物以特定主張作為政策,但就任後卻背棄選民從未履行。凡此種種還有舉不盡的例子,但總歸來說就是言行不一,尤其是對於理念的倡議者而言更是如此。

我們可以從倫理學的觀點來看這問題,在結果論—行為的對錯取決於行為的結果而非行為本身—的層次上,言行不一是不能接受的。若我們今日與商家約定隔日要買商品,次日馬上反悔;總與情人約定要前往某處,但每每都因故無法成行;政治人物親蒞災禍現場,與災民握手言稱一定會負責到底卻在媒體鏡頭轉向後置之不理。信任既是整個社會成立的基礎,從社會以契約論的方式被建構而出的思路來說,契約的基礎正在於信任,而在前述的例子中這樣的個體所共存的社會最終必然走向潰散,因為所有人的言語都不再有任何信用,也將使得每人的言論不再有誠信,於此這個社會將產生沒有信任的後果,也就無法再於其中生活。

而從義務論的觀點來說,康德所提出理性的定言令式是以「除非我願我的格律成為普遍法則,否則當不有所行動」作為特徵,他就承諾舉例是否在困境中我們就能做出一個我們不打算履行的承諾呢?他認為答案是否的,因為這是無法成為普遍法則的格律,也因此當不依此而行動,而之所以無法成為普遍法則,是因為在這樣的理解中,「承諾」將會是自我矛盾的概念。這也是他被認為嚴苛的原因,但是嚴苛是在現實上,但是道德的形上問題不考慮的正是現實。在言行不一的情形中會使得「承諾」無法存在,是概念上的無法存在。

而社會上除了這樣的問題之外,我們社會所奉行的價值標準可以稱作「中華實用主義」,在升學上先選學校再選科系、無論興趣何在一律選出社會後好找工作的科系甚至區分出文理優劣之別,總歸來說可以濃縮成:「你學這個做什麼,能賺多少錢?」這樣一句話。所謂實用主義是從19世紀後半的Charles Peirce所提出:「信念實際上是行動準則,行動是思想的唯一意義」而開啟,William James所提出的說明是:「實用主義的方法試圖以探究相應的實際效果來詮釋概念,那個概念的真實實際上對任何人來說,會有什麼分別?」這是用來區分所有哲學問題的標準,這個標準即是以命題的爭論若在實際上沒有產出具有差異性的效果就會是無意義的,知識的存在是為了實踐,實踐也貢獻於知識的獲取。然而,我們的中華實用主義又是什麼呢?

這必須說道儒教傳統的士大夫思想,「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或是十年寒窗苦讀成名天下知,看來讀書是被推崇的,但是這裡的讀書卻非為了知識而為,卻是為了功名、為了現實利益,為了提高社會階級。柏楊在<中國人與醬缸>就說過官場文化中使得讀書人的目的就在做官而已,書中的顏如玉與黃金屋就是這種現象的代表。相較於古希臘所談的「愛智(哲學的原義)」所說對於世界的認識、對人的思考與人的德行是全然不同的。這種為了當官獲取名利的思想,讓即便達成一定條件—分數的學子、也會先選擇學校而不是興趣所在、甚至已經不知興趣何在的科系,這是為了符合社會中「無過失的認知偏差(參閱本書,以「傾向(inclination)」為主要概念」以特定的身分、學經歷來評斷一個人的標準,然而學子所謂的不過就是將來的不愁吃穿,有個穩定的薪水,其餘自我的想望、人生是否美好、是否有知識含量都無足輕重,而且這些想法已經不用透過他律,而是學子自身內化成為自律的規則。

另一個理由是台灣的政治歷史,黨國的統治與奴化使得現今我們認定為「文組」的這些人被獵殺,當然也有「理組」的人遇難,然而被捕獵的精英中以前者為多,而捕獵的標準是以這些人是否會顛覆威權統治為由,若理組人乖實地做自己的食言不參與政治,或許就不會有問題,在威權訓政體制下秩序至上人命至下的原則中,所有異議份子都該被肅清。自下而上的審查與執行使得台灣島上沒有異音,甚至心中建出了個警總,也來自我審查、審查他人,思考於是停止,因為思考是件危險的事。這促成了這種與思想有關聯的壓抑,比方說念哲學系、政治系、法律系,在文化上無論如何都不希望與政治扯上關係,過上個穩當安身的生活才是要緊,這也或是「文組」一直被嘲諷的原因。

回到前述實用主義,中華實用主義是全然非哲學的、甚至反哲學的,有用與否的標準是在「賺了多少錢」而非「對於問題的解決」。於是儒士成為犬儒,犬儒的言行成為了至善,思想的貶抑、資本主義的資本積累傾向使得財貨的獲取比所有其他事情都還要更加重要。更進一步,有用與否成為了道德判準,有用就是對、沒用就是錯,與其寫一本有知識含量的書,不如寫一本媚俗的暢銷品,在讀者受眾的閱讀傾向也是如此,知識不再重要、美德不再重要,唯一的價值標準剩下經濟—賺錢—有用—真—善—美一切只剩下銅臭。我們可以問,這是我們想要生活其中的社會嗎?

而經濟所相關聯的「市場」問題,我們一直以為市場是價值中立的,就像是遇到問題就丟給「供需法則」,有人需要所以我們就製造貌似無害,但是市場真的是價值中立的嗎?以金錢標準來衡量萬物,也代表不以其他如文化、知識、美感作為標準來衡量,一個東西的精巧與否所獲得的第一個問題卻不是美與否,卻是能賣多少錢。捐血如果變成賣血,基於利他主義的德行成為驅利的目的,行動仍然同直嗎?基於公益的劇演開始賣起黃牛票與付費代課排隊,原先的公共善是否被市場給驅逐?桑德爾在《錢買不到的東西》就提出了這個問題,然而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我們的社會漸漸地沒有錢買不到的東西。這不是沒有問題的,卻是會產生「腐化」的問題,所謂腐化就是降低事物的層次,而市場的價值進駐—僅以金錢來判斷事物,使得原先事物之所以為該事物的價值標準被驅逐,然而該價值標準正是該事物為該事物的唯一理由,那麼該事物還是該事物嗎?舉例來說,一件藝術品應該是以美與否作為價值標準,而不是有多努力創作或是市場受歡迎度,但是當一件藝術品被以市場的標價給評估價值,甚至被以此取代了「美」的概念,藝術還是藝術嗎?就像書一樣,應該以「知識」作為價值標準,也因此書才是書,然而卻以暢銷程度來評判一本書的價值,知識被取代了,書還是書嗎?市場從來就不中立,市場所帶來的後果不只有利益,還有代價。

18世紀的古典自由主義提倡的是個人不被權力所干預的自由,而這樣的國家被賦上了中立性的特質,市場是基於這樣的假想,甚至提出了「看不見的手」會調節裡頭的東西。但這隻手卻也會持續地進逼、侵越到其他的社會場域,掏空事物的核心,篡奪成為新的價值判準,更嚴重的是披上了原本價值標準的外衣,進而腐化了整個社會,我們才發現,號稱價值中立的市場其實不是價值翁立的,期早已設定事物該被如何衡量的標準,也就是如何被定價。這是我們想要生活其中的社會嗎?

我們社會中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善意謀殺,在電影《血觀音》中就貼切地表現出這一點,最常出現的台詞「我是為你好」就是這個現象具體而微的表現。我們必須問,是否目的正當,所有為了達成目的的手段就正當?在納粹時期的德國之所以屠殺猶太人,是因為要提升人類的品質,所以也把那些身體、智能有殘缺的個體給淘汰,甚至人種優劣的思想還是來自美國,是否出於如此正當的目的,就能正當化屠殺?尤其令人恐懼的是善意不是假性的偽裝,而是行為者真心誠意地相信這是良善的而義無反顧地執行,海耶克就說:「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無論是跟誰當朋友、跟誰交往、幾點睡覺、能不能去哪裡玩,父母總以「我是為你好」替孩子做決定,尤其儒教文化下對「孝道」的奉行成為了階級秩序難以撼動的基礎,然而這個孝道所代表的不是尊重父母的決定,尊重是相互的,這裡的意義卻是服從。且在所謂的五倫中,也從家庭向外擴張,官員是父母官、教師是終身父親的觀念,這些因為與親倫有所關聯而被以父母之名冠之。柏楊所描述的華人社會就提到天下多少愛心是以此畫皮為依據,即便纏小腳也是為了女兒好嫁人而為,酷刑施加也是君父為了「刑期無刑」。如果我們認同父母出於為了孩子好可以為其做決定,那麼在極端的例子中例如父母因為經濟不堪負荷,若是自己自殺也無法放著孩子流浪在世甚至面對PTSD,那麼是否帶著孩子在汽車中燒炭自殺是正當的呢?

更根本的問題是在於,人是有自由的主體,因此值得被尊重、被認真對待,而父母剝奪了孩子作為主體的自由,是否孩子被當作一個主體、被當作一個人對待呢?在「我是為你好」的觀念下,是否孩子已經成為客體如同工具班般被「非人化」了呢?即便做了這個決定獲取如何好的後果,如同儒教社會中所說的成龍成鳳,最根本身而為人的條件被奪去,這也不是「美好的人生」。說到頭來,「我是為你好」終究還是為了言說者的「我」而已,中華文化中的父母對於兒女從來不承認有主體的適格,「打在兒身,痛在娘心」不過是財產被損害而心痛,甚至養兒防老就像是一種商品投資,不過是買個老年保險,只不過有時投資有賺有賠,風險總是有的,也因此,父母才會總是把「我栽培你花了多少時間多少錢」掛在嘴邊。父母所擁有的權威是「傳統型權威」,也就是事物所以然即事物應然,因循守舊就如同在儒教的「註釋學」,無論如何註解永遠也不會超過師承的範圍,加上科舉的八股使得柏楊創造出「醬缸」這又黏又臭的概念來指涉華人社會。幸運的是台灣這個國家順勢乘著全球民主化的第三波浪潮,前進到了民主自由法治的社會,因此西方文明的現代價值產生了對傳統儒教文化的重大顛覆,例如民法對於親屬之間義務的規定,或是對於親屬遺棄的刑罰處罰規定。然而,時至今日這些遺緒仍然留存,我們還是要問的是,一個有著善意謀殺的社會這是我們想要生活的嗎?

另一個現象是跟風潮,例如在社群媒體上發起活動,以前的冰桶、開瓶蓋,還是幾天挑幾張唱片、書、電影還是猜猜哪些職業有做過,極短時間內會成為潮流,或是現實上某個店家的開幕或新科技產品的出現,呈現出大排長龍的現象,這似乎表現出一種「時間無價值」的群眾行為,相較於時間,更有價值的是「優先取得商品」,在這裡重要的不是商品,而是優先取得商品的「地位」,只要自己比社群中的其他人、想像他人先取得這商品,即便過沒多久大家都能輕易取得,但在這裡我就是第一。而這不正是魯迅所說的「阿Q精神」?畢竟只要能當第一什麼都好,即便是自輕自賤也可以。但我們可以想,在生活中若已獲得滿足,我們需要把資本社會中最重要的資本作為代價來追求這種地位嗎?又或者是因為生活的抑鬱與不滿足,才讓我們必須把這最重要的資本投入追求這地位呢?

政治運動中的群眾在Hoffer的分析中提出這些人是「失意者」,參與群眾運動是為了取得安全感,他們所追求的自由是「沒有自由的自由」,跟風潮其實不過是這種表現的微縮版。即便我們今日是民主社會,但是我們的民主是很特殊的,是和平革命,因此我們沒有付出代價就獲得今天所擁有的自由、權利,1987年的解嚴並不是民主的轉捩點,民主是像浪潮一般地會前進與後退的動態化進程。而在少數唐吉軻德的革命中,讓整個社會推進因此眾人利益均沾,被授與了自由但就像剛出籠的鳥卻不知往何處去,被禁錮的心靈、被制約的思想仍然無法脫離原先的框架。從眾跟著排隊、看著現正熱播的劇集與節目,例如前些日子受歡迎的《中國有嘻哈》,然而卻無人去反思嘻哈的本質是什麼,也就是來自邊緣的聲音,卻只被那些饒舌技巧給吸引,也就無法分辨於娛樂人員與真正的創作者,畢竟裡頭的誰敢碰上政治的創作,去批判在中國真正的壓迫—中國呢?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就可以發現,跟風潮讓一個事物的本質不僅被排斥在視野之外,甚至在長期的慣行下失去了本質,讓跟風潮的人眾因為只看見事物的表象,成為了被跟風事物原先所設定要反對、批判的對象。

在司法社會上也相同,即便網路的資訊公開,這裡還不涉及資訊爆炸參雜真偽訊息的問題,大部分人卻只閱聽新聞媒體或政論來吸收時事,尤其媒體是片面是個明擺著的事實,但庶民正義讓某些人基於道德直覺包圍了檢警機關只為了到場打罵那個「犯罪嫌疑人」。他們為何願意出門去做這件事?是真的關心社會治安?或是生活上的不滿在找出口?然而,媒體報導—掩蓋的事實有否曾經被思考?就像是特定的特徵諸如「孝子」、「正妹」、「精神疾病」成為被突出的重點,但這些是否是最重大的社會問題,或者只是被塑造成最重大的社會問題,即便都已有數據統計例如架罪並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問題,若不是葉少爺,或許酒駕最的規定不是個熱點。民粹主義中民眾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在這裡已經符合,尤其是反智,所以出現一個具有卡里斯馬魅力的領導人物就能引領這些人走向被指出的應許之地,但卻沒人擔心過這位人物可能是吹笛人,帶領大家走向死亡。

政治參與也是如此,以為參與了社會運動就是到場靜坐,但可能卻連訴求是什麼都說不清楚明白,然而卻從未思考自身行動的意義,但這樣卻是最令人擔心的,因為無知者若知己無知仍有學習空間,但自認為非無知者卻屬無知不僅不會聆聽,甚至會氣憤地拿著媒體新聞跟你爭辯。而在政治上更因著政治正確出現的道德流氓,或者是對於順風對於批評的免疫,然而政治正確與否甚至是個偶然,明日可能風水輪流轉,然而對於一個被想望、被追求的價值,既然是那麼機率性的,那還是真是一個直得追求的價值嗎?或許現實政治中需要這群能被情緒動員的群眾才能凝聚出變革的能量,但這不是這邊要討論的重點。也就是說,公民參與不能僅止於蜻蜓點水、一知半解,否則即便成功也不過是運氣,甚至公民德行的匱乏會導致下一波的反噬,而原先的參與者這次站到了另一邊,因為有了另一個政治正確風潮。最後還是要問,這是我們想要生活的社會嗎?

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的社會現象不勝枚舉,我們必須要去看見這些問題,我們不只是個單純的生物,也是道德性的存在,所以我們能構思出我們想要生活在什麼樣的社會。從問題的發見到思考,到去得出一個應該如何如何的結論,就先是第一步了,進而,與其他人在相同的平台討論,得出共識,這就是第二。最後,基於這個共識,我們做出行動,去實踐,這就是公民參與的全部,而不再只是單純在場,而是明確知悉行動的意義而去行動。而如果我們幸運,社會會因此而前進一些。但最重要的,是經過「反思」,我們成為了一個具有道德性的主體:公民。

《社會中無法忽視的性別問題》

19世紀末20世紀初,女性才獲得公民權,憲法第134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後段:「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 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4項:「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 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等等,諸多法律中都有對於女性名額的保障。我們應該思考的是,理想與現實的關聯為何?若說我們建構出一個理想的社會圖像,不正是因為現實的社會中有缺陷嗎?換言之,理想是作為如同燈塔一般照引我們前進的方向。但我們更必須進一步去想,是否透過規範設立此等規定,理想就已經實現了?訂定實踐平等原則的法律,現實就已經平等了,嗎?

我們可以在現代社會中找到些許議題作為討論的主軸,包括「事後越想越不對勁」、「上輩子的情人」、「對於女性受害經驗作為笑話材料」、「上傳裸露照片對於父權結構的關聯」、「性少數就能為所欲為嗎」、「對於性別差異視而不見」等等。

首先我們要看的是大法官釋字第789號,這或許對於非法律本業者會有些生澀,所以這裡就大略說明其中的概要就是宣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在審判中因為性侵害導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時,在檢警訊詢問具有可信性的陳述於有必要時得作為證據的規定跟憲法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第8條)以及訴訟權(第16條)的保障沒有違背,也就是合憲。癥結點就在於,何以沒有進入審判庭的陳述可以作為證據?或說,何以沒有進入審判庭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我國的冤案中其中一件是為徐自強案,簡言之,徐自強先生因為同案共同被告的自白(陳述)遭判處無期徒刑,後經救援已於2016年判處無罪定讞。而根據這個案件作出的釋字第582號保障了人民訴訟權中關於「詰問」證人的權利,也就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規定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的159條所根據的「傳聞法則」的理由。我們必須考量到,司法作為獨立審判機關必須依照證據裁判,而證據必須要有證據能力—適格性,才得以作為裁判的資料基礎,而證據在法庭上必須要經過檢驗也是司法直接審理原則的實踐,尤其必須考量到在司法不健全的時期取證上的合法性多有瑕疵。如果說刑事訴訟以及憲法對於訴訟權的保障已經訂下規限,那麼何以在釋字第789號的情況下開啟例外?而且在訴訟上證人必須具結(宣誓)作為擔保證詞憑信性,面臨偽證罪的風險作出證言,何以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在創傷情形下得以豁免?當然例外情形不只有本條規定,在前述的傳聞法則規定之後也有159之1至159之5作為例外,例如公務員製作的文書就因為具有信用而得以免除這個限制。

性侵害的餘波有如憂鬱症、PTSD等,在法律上的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的刑度有相當的落差,前者是三到十年,後者則是十年以上,但其間的區別或許沒有那麼大,如果從被害人個人來說的話。當然人死了一切俱滅,但是一個人的人格、尊嚴在強置地透過陰莖插入陰道,有更加輕微嗎?尤其,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必須活著見證,並繼續活著看著自己,但或許自己已經不是自己,而他們還需要試著把自己修復,但這卻可能是再也無法回溯的傷害。釋字789號確實有就性侵害防治法規定必須嚴格適用,有法定條件(創傷致無法陳述)、可信性、必要性、補償被告的措施(加強對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不得已被害人陳述為主要證據並需有其他補強,然而在法律之外,一個性攻擊事件的關係在性別視角下可能更為複雜。

「事後越想越不對勁」所指涉的正是女性在性交後因事後反悔對男性提告的意思,這在批踢踢上已成為在出現女性誣告男性性侵的案例中必然會出現的推文,甚至國內知名的大律師也對Metoo運動發表高見認為哈維斯坦事件中的沙發試鏡這種潛規則強暴是「反悔投射」也是異曲同工。我們無法否認有女性誣告成罪的案例,但是相對的,我們更難否認的是有許多女性是性侵案件受害者的案例,尤其後者相較於前者是大巫。根據2015-2018行政院主計處的數據,家暴事件通報被害人總數女性是男性的2.5倍,性侵事件通報被害人無論各種條件(職業、年齡)、無論何種關係(配偶、情侶、鄰居、親屬、師生、同儕、不認識)、無論教育程度、女性受害人數約為男性5倍,加害人則係男性10倍於女性,2018年的人數是7235:559;地檢署辦理性侵案件統計偵結起訴人數與確定有罪人數差到1000倍,2018年男性事1705、1707人相較於女性的19、8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在各種行業中難說都普片高於女性,最多甚至差距40%,唯一在不動產業是女性高過男性。為何有這樣的現象?(但我們也可以想想,如果說同工同酬是常態的話,既然女性可以在較低酬勞的情形下達成相同的工作,經濟理性的選擇中雇主應會大量採用女性,何以現實上不是如此?這是我一位醫師朋友提出的挑戰。

現今社會的結構是父權的,父權社會有三個特點:男性支配(社會權威地位由男性占據,並唱到男性優越於女性的觀念;認同男性(社會正面價值與男性陽剛氣質有關聯)、男性中心(社會焦點總是在男性)。父權社會重要的是支配與控制,區分出男女性後,將正面價值連結於男性氣質,讓男性成為被欲求的對象,女性因此成為了他者,第二性。然而一個社會體制所產生的影響不僅是對於特定群體,而是全體,畢竟體制並非全體的總和而宜以,而是獨立於所有個體而存在,所以男性同樣也是受到規範的,「男人是理性的動物」、「男主外女主內」、「男兒有淚不輕彈、膝下有黃金」也將使得男性情感受到壓抑,擔負起經濟責任否則會受到譴責(社會、自我),但是,即便如此,女性不僅受到社會的壓迫,也受到男性的壓迫,因為這就是女性的社會位置。

但在我們「參與」社會的過程中,寧透過行動讓他人認識到「不從眾」的可能,我們因循守舊在原本的社會秩序中就是透過「不作為的行為」來讓社會價值被一再地鞏固,就像被臨檢不反抗就成了慣養出警察濫權的實務。前述提到的父權紅利也是在這樣的情形下被誤用成為「女性在社會中因為弱勢角色而取得的額外好處」,例如被請客吃飯、不用當兵,雖然原本的意義是男性在社會中所獲得有關榮譽、名利等如同股息一般的利益,從這裡就可以知道對我們產生影響的不只是其他個人,還有整個「社會」,因此我們都可以說在這樣的社會中我們都同樣地不自由。然而透過對於社會結構的理解(增加的性別視角),以及實踐(貫徹該視角所看見的理念),就像拒絕警察違反臨檢一般,整個生態就會產生改變,所以事情不總是悲觀。

2015至2018被起訴的被告中有7555人是妨害性自主罪,被告因為釋字789號將受到的影響是非常輕微,而在同樣的期間性侵女性被害人的被害人數為28811人,被害人因本號釋字受到的影響則懸殊地大。確實這樣的「利弊權衡」是十分草率的,畢竟權利受到的影響從來就不是量化能釐清,就像無論窮富生命都等價,但問題還是在於這是理想不是現實,現實上窮富人的命從來不等價。本號釋字對被告所產生的不利益,在性別視角下對於被害人(女性)權益的保護將可以凌駕,同時也對被告補充保障了程序權益,雖然這本非釋字所關心的主要問題(性別),但也是可以從性別視角觀看司法問題所可以產生的結論,也就是透由此,往平等更前進了些。

在語言中,我們也慣行著說「我的女兒是我上輩子的情人」,或是由女兒說出這樣的話,也是直到近來才出現媽媽跟兒子間也出現這種互相「親暱」互稱的現象,但我們還是先回歸原本的「語源」,到底這是親情的宣示?還是亂倫的自白?這裡要探討的問題是為何這樣的話語是發生於「父女」之間而非「母子之間」?

從一夫一妻多妾制到今日的一夫一妻,可說是相對而言的權利減損(或說特權),相較於原先的狀態確實有利益減少了,只不過這是對應於我們現今所追求價值的縮減,但對於被縮減方而言仍然是被限制了,就像18%原本就是不公平的對軍公教人員相較於一般人的利益,在廢除之後仍會引起反彈一般。所以,八百壯士到立法院反抗,所以,男性透過對女性做出「所有權宣示」以回應價值變遷所產生特權縮減的心理補償。試想,若今天對家庭婚姻體制外之對象(逾越家庭之外都是悖德的婚姻道德)說:「你是我的情人」,這是不道德的前兆,但若說:「你是我上輩子的情人」呢?時間不可逆與今生前世不可知,這就偽既成事實的無賴式宣稱,就像公告週知:「我上輩子跟奧黛麗赫本是情人」一樣荒唐,無論是當成玩笑來看或是無奈地接受這種謬語都無關宏旨。更別說是對家庭成員說出:「你是我上輩子的情人」是在親情的包裝下,更能豁免掉語言中的情愫以及陋習被當代價值的檢視。

「畢竟,那是上輩子了,而且她是我的女兒。」

然而,不正是因為父女才讓這樣的言語更可怕嗎?親子關係的愛與情人之間的愛是不同的,英文同樣是love,但在希臘文中卻分別是Storoge與Eros,對應到中文分別是親情與愛情,那麼當我們對於子嗣(親情對象)作出情人的宣言(愛情對象),不正是不和諧的來源?而這與社會中優勢階級要囊括、支配其餘客體的慾望難脫干涉,畢竟我們談論到愛情,就是一種對他方的獨佔、超越時空的,所以我們才會嫉妒愛侶的過往,而對於親情對象作出如此宣稱不僅不會被親情掩蓋,反而凸顯出其怪奇,雖然現實中這樣有意無意地置換才讓現況成為如此。過往女性受到不平等待遇也是因循守舊的結果,甚至少數族裔被作為奴隸亦然,然而要改變這些不公平的現實的起點就是要先認知到這些現實,而這就是這個主題所要強調的。

回到女性普遍是性侵被害人的現實,在這點仍然是「現實」的情形下也被拿來用作脫口秀笑話的材料,這是妥適的嗎?姑且不論該脫口秀收錢幫政治人物業配,拿台灣言論自由先驅鄭南榕的自焚行動用作笑話,甚至濫訴提起公然侮辱,包括在節目上引用的各則判決是一審(已有二審糾正)、斷章取義、忽略脈絡,甚至在節目上公然如此宣稱為了要提告才特意製作此等行為,我們必須要有的前提理解是妨害名譽罪十分注重語言背景,也就是陌生人的相會對他方出穢語極可能會成罪,相對在好友之間的穢語助詞則否,尤其我這裡也用「極有」,試問在那樣的節目脈絡下能不成為法院審酌的資料嗎?同樣的,帶有高學歷光環的表演者,也把強姦定義為「明確拒絕後還是發生性關係」,卻聲稱被自己的太太強姦,只是沒有「事後越想越不對勁」,再問,為何「強姦」為「強姦」?正是因為社會現象中的強制性交被害人絕大多數是女性才被濃縮進去「姦」這個字裡頭,或許表演者對於以上兩件事實都不知道,但問題是在他「可得而知」(有能力去知道),且他所從事的事業所具有的社會影嚮力,卻沒讓他意識到相應的責任。

然而最重要的問題是一個脫口秀最重要的品質是「幽默」,若連此都缺乏,稱作失敗也不為過,但對此的指責卻經常被反駁:「你不懂美式幽默」。但若真的有在看美國的脫口秀呢?幽默或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是美式幽默中也有很難笑、很尷尬的吉米法隆,這也讓我覺得意外諷刺地相似的是,只要鏡頭帶到觀眾,就像被制約的對象一般:「這時候,請笑。」搭配罐頭笑聲的是觀眾的笑顏。而這忽略的不僅是誣告者相較於受害者的絕對少數,甚至是受害者面對創傷後的發聲,也忽略的自身的無知。似乎美式就高尚了些,同樣是外國人,對於白人我們稱為英文老師,東南亞棕色皮膚者我們稱為外勞,所以進入了一個高等文化場域必須要知道笑點,就算覺得不好笑也要笑出聲來,因為重點不是自己覺得好不好笑,是「要讓別人知道自己覺得好笑」,或者是因為從眾,電梯中所有人都面向背面時你一個人面向正面也會感受到龐大心理壓力,遑論若自身不笑就像沒有品味一般,然而,如果真的覺得好笑,那也是悲哀的,因為忽略了以上的事實,尤其若是身為女性,那不啻如同惠英紅在《血觀音》裡頭所扮演的諸多女性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壓迫女性的女性」。

如果幽默是如同巴夫洛夫的狗一般被提示就要做出反應,在脫口秀的場域中暗示出了笑點就要開懷,那麼我想是我不懂幽默。但如果事情不是這樣呢?在一個轉型正義未完成的地方、在一個性別平等未完成的地方,一個觀眾的笑就是對於這樣的笑話的認同,就是對於如此的現實被挪作戲謔素材的認同,那這裡頭又有多少「自認」是台灣人?有多少自認是女權主義?這些交疊的人之中,又有多少人意識到這些矛盾?仍然,這裡要做的事情是首先指出應該被認知的現實,其次,我們才有辦法討論如何改變。

但是否處為弱勢族群、少數者的位置,就能正當化他所有的行為了呢?若說如此,那麼毋寧我們就如同以人廢言一般地對於評價對象產生誤差了,因為我們要評價的不是個人或他的身分,而是行為,而一般而言,行為的對錯不會因為不同的人做而有差別。所謂的道德流氓正是仗著目前政治正確的潮流下,實踐特定的德行作為正當化任何對他人傷害的行為,例如誠實是種美德,我們就可以無所不言嗎?對於受性侵害者我們就能「說出事實」即便這會造成二次傷害嗎?對於胖的人說他胖、對於醜的人說他醜、對於殘障的人說他殘障,我們不能忽略這樣的言論是誠實的,但誠實從來就不是可以被置放到無可挑戰地位的價值,同樣地,大部分的德行也不是。最近的例子就如鍾明軒,他本身以性少數者的身分並以肆無忌憚的言行舉止作為形象塑造的基礎,當未能如同預期取得他要的工作時,就口出惡言祝該公司早點倒閉,是否能因此就能正當化他的行為?很難漠視的是他的身分與形象正是他如此行為的理由,但如同前述,判斷對錯的對象不是以該人的身分為基礎,而是行為,那麼我們可以換個人置放在這個情境中,如果做出同樣的事情我們會容許嗎?

在書裡我所舉出的例子是在街頭可見的殘障表演者,我認為這是混淆的。街頭藝人獲得報酬是來自於他們對於技藝的磨練,並獲取觀眾的認可而獲得獎賞;而乞丐則是因為路人的憐憫,而贈與給他們,這稱作施捨。但若是一個殘障者拿著高分貝的音箱在路邊五音不全地唱著歌呢?這樣的金錢給予性質到底是什麼?可以確定的是,這樣的人相較於街頭藝人而言的才藝是遠遠有落差的,而在智能競賽中我們也不會給予肢體殘障者加分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基此我們可以認定,這樣的表演者正式以表演作為手段來達到乞求目的的行為,而受到該聲音影響的行人都是被此流氓行徑給限制住自由的人,無論這點限制是多麼輕微,限制還是限制。從殘障奧林匹克我們就可以知道,即便是肢體殘障者都能在特定運動項目中取得一定的成就,何況許多前述的表演者受到傷害的部位都不是他們所表演所使用的地方。

然而政治正確的價值觀讓我們噤聲,無論是性少數或是殘缺者,因為他們的「少數」特質被成為必須要被包容的個體,這是一種偽善的價值觀,因為這樣的區別對待並不正當,畢竟我們每個人都或多或少具有著「污名」的身分,那憑什麼是那些身分可在與身分無關的行為上被全盤包容?而當對這樣流氓行為予以譴責時,甚至會遭遇到逆襲,導致連發聲都不再可能,連想都不敢再想,難道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不也是受到戕害的重要價值嗎?政治正確所造成對於自由的侵害,也指出了另一點重要事實,平等與自由是不相容的。問題正在於,我們要怎麼樣的平等?要怎麼樣的自由?

政治正確對我們的壓迫也可以在最近北一女擺攤收費陪聊的事件中見得,每10分鐘45元作為販售項目是一個既成事實,但諸多評論包括網紅有如這是情緒勞動、收費陪聊也有心理諮商師,美髮、美甲、算命、保險也都會在工作時聊天,或名律師認為他老年到廟裡以同樣價格「應該」也會有人來,既然宗教大師都可以何以只有專業能收費?收費陪聊陪有法律與道德問題,讓孩子學會靠說話賺錢與父權何關?再飲用魯迅語句概指心中有屎看什麼都是屎,耄耋者說話也可以賺錢,至少他會花錢去聽。也有評論認為為何被檢討的不是消費的成年男性而是收費的高中女生?

北一女校方解釋這是為了高一生課業為目的所設,但我們可以先區別出目的與功能,簡單來說,主張性解放的女性主義者成日上傳裸露照片聲稱要打破父權的桎梏,卻成無男性自慰的素材,就是個目的與功能有落差的例子。簡單來說,出發點的良善無法證成所有手段,甚至會適得其反。「專業」可以收費的基礎可以從司法「黃牛」的處罰以及譴責來比較就顯明了,由此也已經連結上這完全跟法律以及道德有關。再者,例如美髮業者在工作途中與客人的聊天,與,以聊天為收費項目的商品完全不同。再次,宗教大師的收費是被鼓勵的嗎?更不剩喔宗教的收費是間接地以「隨喜」、「香油錢」的方式來完成,真的要比喻,「喝符水」、「收驚」還比較洽當。最後,「可以做」與「應該做」一樣嘛?就像法規過往對於女性未賦予公民權,我們可以不讓女性投票,但在規範的層面上,我們應該不讓女性投票嗎?但這些都成為了房間的大象,在政治正確順風下任何發言都會成為絕對優勢的那方,聲音也因著逆風永遠傳遞不進同溫層。意見領袖的律師老年到廟裡收費當然會有人前去,過往一小時五千,在一折不到的情形下,尤其在其短文中提到「讓小孩學會早點賺錢」這種中華實用主義式價值觀下,貪小便宜、見錢眼開的追隨者會不來一睹風采嗎?尤其,如果老人擺攤收費聊天能成,那麼就不會有無業遊民、獨居老人的問題,社會也不會分配不正義才是,該律師聲稱具有政治學位,但卻連這點都能忽略。北一女擺攤更像是過往「男來店、女來電」的服務,然而我們更應該要思考的事情,我們能把事物收費,事物就應該能收費嗎?桑德爾在《錢買不到的東西》提到「市場不是價值中立的」,因為市場的進駐會產生腐化的效果,原先以特定道德作為標準的場域將會被市場篡奪,因而事物的性質產生改變後而降格。那麼我們更應該要問題是,如果社會中已經沒有錢買不到的東西,是我們想要生活的社會嗎?同時,去檢討另一方(消費成年男)就代表他方(北一女擺攤)沒有問題嗎?(A車、B車都違停,檢討B車,A車就沒錯嗎?)如果建中擺出這樣的攤位,消費者會都是成年女性嗎?

在這裡提出的這些問題,我想是妥適結束這部分的。重點是要透過提出這些宜難,讓我們去思考、去看見,進而才能廓清我們想要的價值,描繪出我們想要生活的社會,進而對於社會中無法忽視的性別問題,不再忽視。然後,我們再思考如何行動去改變。謝謝。